《东山县地名命名规划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日
东山县地名命名规划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地名已成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内外交往不可或缺的基础信息资源和最常用的社会公共信息,在丰富城市内涵、展示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对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城市的品牌和形象。东山是福建省第二大岛,建县于1916年5月1日,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近年来,随着东山经济社会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新生地名大量产生,迫切需要对地名命名作出科学的、前瞻性的规划设计。为使地名与我县的经济、历史、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需要进行系统的地名规划,以建立完善规范有序、标准高效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当前城市建设和未来持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给城市建设融入文化内涵,以此展示城市形象、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东山的地名产生于城市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和城市建设的各个阶段。很多老地名对弘扬东山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有效地促进作用。随着东山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新建道路、小区、各类建筑物等新地名大量产生。由于以往“先建设,后命名”的机制,很多暂用名称、工程立项名称等往往宣传在先,先入为主,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无序和混乱,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城市范围的扩大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给地名规划工作带来了很好的机遇,要求地名命名必须依托城市规划所及的区域,展望今后发展,进行前瞻性的规划设计。今年,地名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重视下,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地名工作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提案,新闻媒体、群众也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为开展地名规划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为提高地名命名的科学性、前瞻性、系统性、实用性和文化品位,在继承地名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使地名能更好地体现东山的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通过编制城市地名规划,加强城市地名管理的计划性、规范性、延续性和科学性,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优化城市地名环境,提高城市地名文化内涵和品味,规范和美化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对外开放、互相沟通,适应信息时代与国际接轨,促进东山县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优化地名命名布局和地名采词的规律性和系列化,要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有利于群众生活,以整体性把握全局,相对独立板块内的地名命名,结合其区域性质,以山水、典故、文教等系列化的采词营造和突出不同板块的地名个性和地域特征。同时注意留有空间,以适应今后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科学性、规范性原则。要有规律、有层次便于记忆、便于编制、便于寻找,要体现群体化、序列化层次,可以适度采用一个主地名(主干道)派生出一系列的地名(次干道及支路)的方法。为充分发挥路名的指向定位功能,做到有规可循。
(三)特色性原则。要突出地方特色,显现地方文化。按照东山城市性质的定位,立足新一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在地名布局和命名采词上,体现城市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突出展现主干道路网“一环二横二纵”的骨架,同时以“一心三组团”的城镇空间结构:西埔中心组团,铜陵、康美组团,杏陈组团,陈城组团的空间结构。根据分区功能定位,突出板块特征,对各组团提出路名布局引导。老地名和具有丰富历史和文化内涵的地名保持总体稳定并选取适宜的新建或规划道路,形成既有地方特色,又高度有序的城市地名系统,通过采用东山的自然山水、典故传说、古迹遗址等多样化的系列名称,反映东山的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彰显城市特色。
(四)历史性原则。地名命名采词时,要考虑历史,考虑东山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具备传承性。地名命名时,既要对时间已经证明是较好反映我县历史、文化的地名所表现的特点力所继承,又要对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时代和东山县城市建设要求的地名有所舍弃,以体现路名的连贯性、延续性、传承性。开拓新思路,使新生地名品位高雅、特色鲜明、更加贴近现代生活,更加富有时代气息,并经得起时间的考验,使之保持可持续性,实现新老地名的和谐统一,使历史文明的继承和时代发展要求在地名中较好地结合起来。
(五)合法性原则。地名命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避免使用生僻字。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县地名。三、编制依据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2.《民政部关于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3.《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4.《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5.《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6.东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7.东山岛发展战略规划。8.其他相关政策文件。四、规划命名范围和期限本实施意见命名范围覆盖东山县行政区域。实施意见期限与《东山县城市总体规划》、《东山岛发展战略规划》保持一致,截至2020年。
第二章 实施规则
一、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
(一)命名或更名本县范围内下列交通设施类名称适用本规则。1.道路、桥梁名称。2.汽车站、码头名称。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规则: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桥、港、港区、码头、站等。3.特定通名的标准:(1)大道: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主干道。(2)大桥:跨越四级航道以上的桥梁。(3)街: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步行街、休闲街、美食街等。
(四)专名规则: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2.应当与城镇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4.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5.不宜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6.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7.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8.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9.需编制门牌号的交通道路,不使用交通线路名称。
二、住宅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
(一)命名或更名本县范围内住宅区、建筑物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规则: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2.同类通名不得重叠使用。3.住宅区及居住类的建筑物可使用的通名为:小区、园、苑、城、都、村、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庄、阁、里、坊、院、楼、厦等。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可使用的通名为:楼、厦、园、苑、城、都、广场、中心、馆等。4.本类地名不得使用的通名为:国、邦、洲、镇、区、市、海、港、湾、林、岛、街、等易产生歧义的词语。5.特定通名的标准:(1)大厦:10层(含10层)以上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2)大楼:达不到大厦标准,在7层以上或单体建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可称为商厦。(3)小区: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完善,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小区量化标准的,则选用“园”、“里”、“苑”、“坊”等通名。(4)别墅:绿化面积一般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容积率不超过0.35。(5)公寓: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6)花园、花苑:绿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面积的40%,其中有景点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7)城: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8)广场: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2000平方米以上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在通名前应冠以功能性词语。(9)中心: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占地面积6千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名称必须体现其主要功能。(四)专名规则:1.不得使用有损国家、民族尊严、人民团结、宗教信仰、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也不得使用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2.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钓鱼台、革命、民主等。3.不宜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4.不得使用人名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纪念类建筑物除外)。5.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命名,不宜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之类的词。6.不得以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命名。7.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8.所选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风格及实际规模相符,一般不宜使用“中国”、“中华”、 “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9.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10.在本县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三、公共绿地、广场等休闲场所命名规则
(一)命名或更名本县范围内公共绿地、广场等休闲场所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格式为“专名+通名” 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且不得与居住区、建筑物类名称同名。
(三)通名规则: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2.本类地名可以使必须在用的通名为: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城、堂、街等。3.特定通名的标准:(1)公园:绿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2)街: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步行街、休闲街、美食街等。
(四)专名规则: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4.不宜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6.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7.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8.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四、自然地理实体、水利设施命名规则
(一)命名或更名本县范围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水利设施等名称适用本规则。
(二)本类地名的格式为“专名+通名”一地一名,不得重名、同音。
(三)通名规则: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岛、屿、礁、岩、湾、滩、岬、湖、河、浜、港、泾、浦、库、塘、堤、坝、圩、闸等。
(四)专名规则: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2.应当与城镇规划所确定的地名使用功能相适应。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4.不宜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5.不宜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6.不宜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7.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8.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第三章 管理措施
一、建立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民政部门是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民政局应加强全县地名工作的宏观规划和命名管理,强化指导、协调、监督,切实履行地名管理职责,负责做好县区内道路命名和全县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等管理事务,县城(镇)地名标志牌设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城建、市容、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财政、工商、旅游、邮政、水利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强化协调和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巩固和加强“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
二、建立地名储备词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建立体现东山历史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地名命名备用词库,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公开征求地名创意,根据城市发展变化不断积累和丰富,满足今后新生地名的命名需要。
三、规范地名命名申报、听证、公示、审批和发布制度各有关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地名命名的报批程序。命名方案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和吸纳专家和有关人士的评审意见。正式批准前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命名方案经批准后应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开展地名普查,编制地名总体规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通知精神,在全县组织开展新一轮地名普查工作,在实地考察基础上,充分了解全县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广泛收集整理现有地名、暂用地名的现状和分布,以及本地历史演变、风俗传统、人文特点、自然特征等情况。通过普查,充实完善东山地名数据库、地名储备资料库。根据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东山县城市地名总体规划》,对道路、住宅区、广场、桥梁、大型建筑物等各类地理实体名称进行规范和规划命名,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全面提升我县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东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一、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地名命名申报审批程序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建设单位在城区开发建设住宅区、大型建筑及道路桥梁等,需命名地名或更名,必须到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召开地名命名听证会和正式批复两步进行:1.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并取得地块开发权后,即持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中标、征用、购置等有关材料,到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 2.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名命名登记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受理登记。申请单位应填写《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经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听证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在建设前期和房屋预售中暂用登记的地名,并加括号注明为工程名称。 3.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查验《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或地名批复文件):(1)县发改局办理立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批复文件;(2)供电部门办理供电手续;(3)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审批手续;(4)新闻媒体刊登、刊发广告(包括在房地产信息网站制作网页);(5)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办理地名命名预先登记手续后,如因故不能开工建设或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地名,申报单位应及时到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5.住宅区和高层建筑物等建设项目动工时,建设单位持《地名命名预先登记表》办理地名命名批复手续。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写明命名、更名理由;建议命名的名称及其来历、含义;实体所处方位、所属辖区、四周界址;总建筑面积、绿地率、整块绿地面积;幢数、层数、楼高、功能、特点;合建的单位、产权情况等;属旧城改造的,需提供拆除区域范围、原地名状况等材料)。 (2)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5)房地产权属证书、证明(复印件)。(6)总平面图(图上应标明用地面积、建设面积、绿地面积等各项技术指标)。6.道路、桥梁申报命名(更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写明道、桥长度、宽度、跨度及所处地理位置,属原址或近距离改拓建的,写明原名称);(2)建设工程立项批文(复印件);(3)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7.材料齐全后,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查审核后,拟就命名(更名)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地名委员会给予批复。经县地名委员会批复文件命名的地名即为标准地名。对经过正式命名的住宅区、高层建筑物、道路、桥梁等,都要按规定在醒目位置标上正式名称。 8.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地名命名的正式文件,依次办理门、楼牌编制和户籍登记、产权登记、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公安、房管、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在办理以上手续时,必须在查验县地名委员会正式文件后办理,并使用标准地名。 9.实行公告制度。对命名、更名的标准地名,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公告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二、加强居住区和大型建筑物以及道路、桥梁等标准化地名的管理 目前,我县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未按照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确定开发建设项目所涉的地名,并在新闻媒体和广告中公开使用,造成地名管理的混乱。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等地名管理,遏制地名文化中的不良倾向,实现地名的规范管理,要求如下:1.自本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对未经批准的、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非标准地名自行整改,并按规定到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标准地名批复手续。2.对新建项目的地名命名必须按地名命名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地名预先登记和命名手续。凡公开使用地名,必须经县地名委员会登记(命名)的标准地名。不得使用未经登记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和更改地名。擅自确定或更改的地名为非标准地名,无任何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3.对不自行整改,未按规定办理地名命名申报手续,擅自使用、宣传非标准地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对其发出《纠正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停止违章行为,按规定办理地名登记或批复手续。逾期仍不自行纠正的,县地名管理部门将视其情节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4.对宣传中使用非标准地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此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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