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山县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船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综〔2016〕1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东山县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船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东山县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船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镇、信用村(包括社区、街道、居委会,下同)、信用户、信用船的评定行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力度和效率,进一步推动东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信用东山”。根据《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东政办〔2016〕8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船评定(以下简称“四信”评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东山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以依法依规、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对辖属钢质船舶、农户、行政村和镇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工行东山支行、农行东山县支行、中行东山支行、建行东山支行、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东山县支行、东山润鑫村镇银行、浦发银行漳州东山支行等八家银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信用评定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自愿申请、逐级推荐、按程序评定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实事求是地反映创建镇、村、户、船的信用状况,切实实施“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

第四条  信用评定以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 

第二章  信用评定组织

第五条  信用户评定组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属分支机构评定小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小组二级组成。信用船、信用村、信用镇评定组织由银行业金融部门分支机构评定小组、县级银行业金融部门评审小组、东山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三级或直接由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小组、东山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二级组成。

第六条  各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属分支机构建立评定小组,邀请村(社区)居委会代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信用村、户、船创建标准,收集准备评定资料;验查分析资料数据,进行综合,对信用户进行初步评定,确定后报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收集信用船、信用村评审资料,报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并对资料数据真实性负全责。同时,镇、村(社区)、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建立台帐档案。

第七条  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评审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查下属分支机构评定小组对信用船、信用村汇总提供的材料,提出评定意见,报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审定。同时,负责本行社信用评定的组织、协调和汇总。

第八条  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由联系金融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成员由人行东山县支行、县发改局、农林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文明办、诚信促进会、金融办、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人行东山县支行。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小组报送的信用评定资料进行审查,最终对信用船、信用村、信用镇进行审定,并负责信用船、信用村、信用镇的文件表彰或授牌。

第三章  信用船评定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评定条件

(一)“信用船”是指船舶手续完整并合规经营,船东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各级考评小组考核认定并给予授牌的东山县各主要渔区的钢质船舶。

(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区域内;

(三)船东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船东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家庭成员无未按期履行债务或者担保等行为;

(五)船东及船工按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活动,自觉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船只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船东及船工在渔区的生产生活中,道德表现、综治表现良好。

第十条  评定程序

(一)评定申请。评定申请采用船舶所有权人申请和村(社区)委员会、渔业公司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并填制《信用船评定申报表》 (附件11)。

(二)调查摸底。根据船舶所有权人申请或村(社区)委员会、渔业公司推荐的船舶,贷款银行组织信贷人员对船舶及船舶所有权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逐户建立船舶及船舶所有权人征信信息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以各行社建立农户信用信息档案为主。

(三)银行分支机构评定小组初审。各贷款的行社要成立信用船评定小组,成员由各贷款行社的主要负责人、信贷员、村(社区)委员会、渔业公司干部等组成,初评小组根据船舶及船舶所有权人资信档案逐艘对船舶进行量化评定,按艘填制《船舶及船舶所有权人征信信息综合分数评定表》(附件10),报县各级金融机构评审小组同意后,并报县东山县“四信”领导小组备案评定。船舶资信评定过程要有专人记录,各成员的不同意见要有记录,船舶信用等级评定后,包片信贷员根据《船舶及船舶所有权人征信综合分数评定表》和评定会议的记录,整理成船舶资信档案。

(四)授牌。对被评为“信用船”的船舶,由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统一授牌。   

第四章  信用户评定

第十一条  信用户评定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偿还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而确定信用户的行为,信用户实行户主制管理。

第十二条  信用户评定对象

(一)已发生信贷业务和已发生对外担保的农户;

(二)在服务区域内符合第十五条基本条件,已有贷款需求或者有潜在贷款需求的农户。

第十三条  申请信用户评定的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家庭成员无未按期履行债务或者担保等行为;

(五)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六)具有按期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第十四条  信用户评定程序

(一)农户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评定小组提出信用评定申请,并填制《信用户评定申报表》 (附件1),或者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评定对象进行普测。

(二)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或村理事(协贷员、联络员等)对农户进行调查,建立农户经济档案,提出初评意见;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法取得申请农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用评定依据。

(三)由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对农户进行信用评定。

第十五条  农户经济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农户户主姓名;

(二)农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家庭详细地址;

(四)联系电话;

(五)服务职业或者工作单位;

(六)从事行业的主要内容;

(七)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情况;

(八)家庭总资产情况;

(九)家庭成员姓名、服务职业或者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十)信用记录情况;

(十一)已借款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十二)现借款需求量或潜在借款需求量;

(十三)信用评定意见;

(十四)综合授信情况。

第十六条  信用户评定采取百分制形式。根据农户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户等级。信用户评定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道德品质(共20分)。

1.遵纪守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5分);

2.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5分);

3.勤劳致富,勤俭持家(5分);

4.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5分)。

(二)信用记录(共35分)。

1.无贷款记录,无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15分);

2.已有贷款记录,且无不良贷款记录(35分);

3.曾有不良信用记录,但现已清偿贷款本息(10分)。

(三)经营能力或经济实力(共25分)。

1.所借全部款项与其年经济净收入之比1倍(含)之内(15分),1倍至3倍(含)(10-15分),3倍至5倍(含)(5-10分),超过5倍(0分)。

2.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在当地镇人均年经济纯收入2倍以上(10分),1—2倍(5—10分,1倍得分为5分,每增0.1倍加0.5分),1倍以下(0—5分,每0.1倍加0.5分)。

(四)偿债能力(共20分)

家庭总资产与所借全部款项之比,高于3倍的(20分),2—3倍的(10—20分,2倍得分为10分,每增0.1倍加1分),1—2倍的(5—10分,1倍得分为5分,每增0.1倍加0.5分),低于1倍的(0—5分,每0.1倍加0.5分)。

信用户信用评定百分表具体形式见附件3。

第十七条  信用户等级。依据信用评定指标和得分情况,7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户;“信用户”具体又分为:90分(含)以上为“AAA级信用户”,80分(含) —89分为“AA级信用户”,70分(含) —79分为“A级信用户”;无贷款记录的农户,首次评定得分50分(含)以上为“A级信用户”。

第五章  信用村评定

第十八条  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一)辖区内信用户贷款户占全村农户贷款户数比例达到10%以上,已评级信用户占全村存贷款农户数比例原则上达到3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20%。

(二)村级(社区)集体经济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95%以上,辖内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占比低于3%。

(四)建立了创建信用村工作小组,且信用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五)村(社区)两委关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积极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协助贷款发放、收回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信誉,积极主动地宣传与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农户信用评定工作小组。

(六)村(社区)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民风文明。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务实,在农户中威信高、责任性强、办事公正。

第十九条  信用村评定形式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程序,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资信状况40分,资信等级20分,村级(社区)班子建设15分,村级(社区)财务状况15分,协作关系5分,规划措施5分,加分项10分(获得县以上相关荣誉称号或建立相关担保组织等,附件8)。

第二十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基本条件的行政村(社区),由村(社区)委员会向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属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附件7)。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小组收到申报表后,由评定小组对照评定条件,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和测评计分,并填制《创建信用村测评表》。对经初审、测评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在征求辖属镇意见后,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定小组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及测评表一并呈报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小组。

(三)县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小组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情况作出复评和综合评定,对经复评、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报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信用镇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镇的评定,要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镇的评定条件:

(一)辖内50%以上(含)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二)镇辖内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近二年来新增发放贷款不良率按五级分类控制在1%(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5%(含)以上。

(三)镇党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帮助组织资金、清收新旧贷款等。

(四)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奔小康。

第二十二条 信用镇的评定程序。由各镇申报,填制《信用镇评定申报表》(附件9),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小组评审、推荐,由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审定。信用镇的评审、推荐可由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共同开展。

第七章  信用评定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船、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镇的授(证)牌管理。

(一)对评定为信用户的,由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授信,并核发“信用证明凭证”(授牌)。

(二)对评定为信用船、信用村、信用镇的,由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文件表彰或授牌。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信用船的动态管理。

(一)信用户评定一般每两年复评一次,原资信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户资格。对信用户信誉程度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信用评定金融机构视具体情况变更信用等级,调整相应的贷款授信额度。对不符合信用户条件、无任何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以及随意变更贷款用途的信用户,一经发现,取消其信用贷款授信和信用户资格。

(二)信用船、信用村、信用镇实行每年年检,如出现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贷覆盖面、信用户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标不达标以及信用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归还、随意变更贷款用途、违反相关海洋作业规定等情况时,应及时按原评定程序撤销信用船、信用村、信用镇的命名,并取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信用船、信用户、信用村及信用镇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定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八章  贷款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据农户信用程度进行的贷款授信,是指信用贷款授信与担保(保证、质押、抵押)贷款授信之总和。对信用户可以给予信用贷款授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信用船、 信用户和信用村、信用镇内的农户在同等条件下比其他农户(船舶)享有贷款资金优先、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确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山县“四信”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2007年11月28日《东山县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东山县支行、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东山县“信用船”评定办法的通知》(东政综〔2007〕171号),2010年6月26日《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东山县信用村镇评定办法的通知》(东政综〔2010〕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用户评定申请书

2.客户信息表

3.农户信用评定百分表

4.信用户管理台账

5.信用村管理台账

6.信用镇管理台账

7.信用村评定申报表

8.创建信用村测评表

9.信用镇评定申报表

10.船舶及船舶所有权人信用信息综合分数评定表

11.信用船评定申请书

12.信用船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