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政综〔2020〕90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东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东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度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县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及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的城镇修建性规划区,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二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市政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路灯、夜景、公共交通及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条 配套费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有剩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第五条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配套费。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单位缴纳配套费的票据办理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费全额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土地出让后,收取土地出让款单位应将该出让地块所含的配套费转入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容积率超过出让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 

第七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停车楼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公租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建设项目以及经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二)学校(含幼儿园)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八条 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九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建设用地类区划分

建设用地类区由东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各类城市规划,并结合正在编制报批的《东山县城乡总体规划(2016-2030)划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土地类别的划分原则,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定期界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建设用地类别划分。

1.一类区:西埔城区(东至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至西外环路、北至疏港公路、南至高速公路连接线与西外环路交接处,该范围内区域及以上道路外侧临路建筑。其中包含村庄为:坑北村、石埔村、顶西村、西埔村、宅山村、探石村、金石村、梧龙村、南山村、西坑村等);铜陵城区(西至城南路往南延伸至马銮湾海岸线、北至疏港公路、东南至海范围内区域及以上道路外侧临路建筑。其中包含村庄为:铜兴村、城垵村、铜钵村);具体以建设用地类区界限范围图为准。

2.二类区:一类区以外的各建制镇规划区,及开发区的海洋生物科技园区和新材料及玻璃园区,南部海湾(马銮湾、金銮湾)新城区范围(具体以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并包括一类区外的城乡主干道两侧各纵深100米范围内。具体以建设用地类区界限范围图为准。

3.三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但不包括城区外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自建房)。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必须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实行阳光价费,所收资金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政综〔200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2.东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类区划分图(一类区、二类区)

      3.建设项目配套费减免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