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东政办〔2020〕1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民保〔2018〕21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2020〕1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和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经县政府同意,决定2020年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城市、农村低保标准从7560元/年提高至7920元/年。适当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城市人均补助水平从420元/月提高至440元/月,农村人均补助水平370元/月。

二、原在保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20年1月起补发,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纳保当月起发放。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8年3月16日《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高我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东政办〔2018〕22号)停止执行。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