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科技园是县委、县政府提出“一区三园”、“工业北移”重大决策,列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海洋产业园之一,南北港生态公园为全市十大竞赛项目。目前,园区征地、理赔和鲍鱼场、虾池评估、理赔工作正在加快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海洋生物科技园范围内开展养殖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洋生物科技园区一期、二期范围内(东至科技大道、南至诏安湾、西至南港、北至疏港公路,详见附图)禁止新建养殖设施及养殖场所,已建养殖场所不得扩建、改建,海洋生物科技园区一期范围内不得再增加投苗数量、扩大养殖、增加养殖投入,违者将依法处理、不予理赔。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海洋生物科技园区一期、二期范围内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户,电力部门一律不得给予供电,县海洋与渔业局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拆除。
三、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洋生物科技园区一期、二期范围内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拆除。
四、在海洋生物科技园区一期、二期范围内从事养殖,给环境造成污染的,县环保局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阻碍上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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