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东山县人民政府
东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政综〔2022〕69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我县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双平衡,切实有效遏制新增耕地“非农化”、 防止新增耕地“非粮化”或抛荒,进一步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旱地改造为水田、高标准农田建设、耕作层剥离等任务和我县的工作实际,县政府将指标分解下达各镇,各镇要加大工作力度,将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任务纳入年度计划,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主体,坚持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补充耕地工作。

二、严格项目前期工作

各镇要规范补充耕地项目设计,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选址要对接生态保护及各类保护区红线、“三调”成果等,不得逾越红线开发。禁止在坡度大于25 度的地块进行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设计开发复垦成水田的,需有稳定灌溉水源和配套设施。

三、加强项目工程管理

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强化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各镇应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新增耕地要加强土壤改良,提高植物生长所需营养元素;重点做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客土回填及增施有机肥或农家肥等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积极开展补充水田工作,加大土地开发、旧村复垦项目的投资,改善灌溉水源和水利设施建设,夯实田埂或田坎,力争开发成水田。鼓励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实施土地平整,将拟建设区域周边零星非耕地地块纳入建设范围,对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旱地增加灌溉设施提质改造为水田,并实施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增加新增耕地、水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四、验收及后期管护

1.各镇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对各类补充耕地项目的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验收;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县级土地开发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初验,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

2.验收合格后,各镇政府应及时与项目所在村签订项目移交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项目奖励资金应预留部分资金作为项目后期管护经费,分五年拨付,确保新增耕地稳定耕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设及补助奖励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

(1)旱地及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1.5万元/亩以内。

(2)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建设成本标准:新增耕地为旱地控制在1万元/亩以内,新增耕地为水田控制在1.5万元/亩以内。

2.旱地及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建设项目补助及奖励

(1)补助标准(按新增水田面积核算):地上物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地上农作物为果树的补助2万元/亩,其他作物补助1万元/亩。

(2)奖励标准(按新增水田面积核算):市专项资金1万元/亩(市奖),县级4万元/亩(县奖)。

3.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及奖励

(1)补助标准(按新增耕地面积核算):按包干方式进行补偿,地上农作物为果树的补助2万元/亩,其他的补助1万元/亩。

(2)奖励标准(按新增耕地面积核算):新增旱地5万元/亩,新增水田7万元/亩。

4.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项目补助及奖励

根据验收入库新增耕地的数量,由县政府按上述的县级开发项目标准进行补助及奖励。

5.旧村复垦、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补助及奖励

(1)补助标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核算):按25万元/亩的标准包干实施,镇下拨村级应不少于20万元/亩,资金优先安排用于项目实施支出,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统筹安排其他支出。

(2)奖励标准(按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核算): 复垦为旱地10万元/亩,复垦为水田15万元/亩给予奖励。

6.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补助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要求,推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有建设用地单位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项目没有建设单位的,由属地镇政府或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经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后,由县财政按3000元/亩的标准给予实施单位补助。

(二)资金拨付方式

1.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方式:项目所在镇完成补充耕地建设方案设计后,经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财政局按工程进度拨付进度款。

2.补助资金拨付方式:项目立项后,由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拨付全额补助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经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核对和县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备案后以实际验收新增耕地面积结算。

3.奖励资金拨付方式:项目立项后,按1万元/亩先行拨付给镇政府作为启动资金。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验收入库后,由所在镇政府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经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核实和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剩余奖励资金先按40%拨付,其余奖励资金平均分五年拨付,在每年年初拨付给镇政府作为耕地后期管护资金,确保项目新增耕地稳定耕作。       

(三)资金管理

1.旱地及水浇地改造为水田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业主单位对各项票据、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按工程进度将报账材料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再支付资金,并按照项目建档。

2.县级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资金按标准经批准后,由财政局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拨付镇政府,各镇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

3.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资金由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

4.旧村复垦项目、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资金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号)文件要求管理。新增指标用于本县项目占用的,奖励和补助标准按前款规定执行;新增指标用于交易的,交易资金扣除前款规定标准后,全部返还给项目所在镇,由镇政府统筹安排。

5.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资金管理

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资金按程序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镇政府,各镇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管理。

6、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县财政局等额扣减所在镇当年或第二年的工作经费。

(四)部门职责

1.各镇政府作为补充耕地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合理规范使用资金,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政策技术指导,督促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牵头组织进行验收入库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4.东山生态环境局监督项目实施是否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六、强化跟踪督促考核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加大违法占用耕地查处力度,严守耕地红线。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追加相关镇下一年度相应补充耕地任务。

1.各镇、村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巡查,构建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或抛荒“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新增耕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避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或抛荒等行为发生和反弹。

2.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各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对各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未按期完成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补充耕地项目补助及奖励资金情况表


附件:

补充耕地项目补助及奖励资金情况表

单位:万元/亩

项目类型新增耕地建设标准补助标准奖励标准备注
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水田1.5果树27补助资金和1万元/亩奖励资金拨付作为启动资金;剩余奖励资金先按40%拨付,其余奖励资金分五年平均拨付,每年年初拨付给镇政府作为耕地后期管护资金。
其他1
旱地1果树25
其他1
旱地改造成水田项目水田1.5果树25
其他1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水田按市级批复资金果树27
其他1
旱地按市级批复资金果树25
其他1
旧村复垦和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项目水田包干2515
旱地10

 

 链接:解读《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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