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三、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四、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