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方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现将《东山县2025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联系人:陈榕志(县海洋与渔业局) 联系电话:18450104151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东山县财政局
2025年6月11日
东山县2025年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打造渔业全产业链,提升水产品加工仓储现代化水平,提高水产品加工率、流通率和副产品利用率,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发展方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18号)要求,切实做好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打造渔业全产业链,提升水产品加工仓储现代化水平,提高水产品加工率、流通率和副产品利用率,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资金来源
本方案涉及的资金由四部分组成:省级下达的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方向)资金(闽财农指〔2025〕18号)、省级下达的2024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渔业发展支出方向)资金(闽财农指〔2023〕99号)(闽财农指〔2024〕34号)结转资金、省级下达的2023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闽财农指〔2022〕100号)结转资金和省级下达的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闽财农指〔2021〕110号)结转资金。四部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二)实施范围
2025年新增的水产品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水产品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购置。
(三)补助对象、内容及标准
1.补助对象: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东山县设立的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
(2)符合国家、地方水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
(3)优先支持提升潜力大、建设条件成熟、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建设,对水产养殖大宗及海淡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给予重点支持;
(4)以往年度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支持的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不得申请新年度项目。
2.补助内容:对项目单位2025年购置的水产品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3.补助标准: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若通过评审的项目申请的补助总额超过专项资金总额,则按比例分配项目补助资金。
若有项目资金结余,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与县财政局盘活统筹安排,用于下一年度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四)实施程序
项目按照“申报-批复-验收”的流程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主体于2025年7月15日前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申报文本见附件),明确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内容及拟申请补助金额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2.县级审核批复。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县级两部门根据专家组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级两部门予以批复下达补助指标;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县级两部门复核后再行决定。
3.制定项目任务书。县海洋与渔业局和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考核管理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4.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包括验收依据性文件(项目申报材料、项目任务书、方案调整延期等相关资料)、验收申请表、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项目成果证明材料、验收组要求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财政局对提交的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县级两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级两部门出具验收批复;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县级两部门复核后再行决定。
(五)资金拨付
在验收批复后,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至项目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