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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2025〕47号)

闽漳环罚〔2025〕47号


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081600445H

住址:东山县西埔镇汇泉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舜添

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到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经营的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东山长山尾污水处理厂正常生产,出水无色、无味、澄清。执法人员现场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国发平台)在线数据,平台显示东山长山尾污水处理厂排放口:11月2日总氮日均值15.388 mg/L、11月10日总氮日均值22.055 mg/L、11月11日总氮日均值25.714 mg/L、11月12日总氮日均值24.486 mg/L、11月13日总氮日均值17.868 mg/L、11月23日总磷日均值0.783 mg/L,上述浓度日均值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限值。执法人员调阅运维记录和在线分析仪数据,长山尾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施均已按照规范开展运维,其在国发平台数据均属于有效数据。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业主)副经理王越、福建漳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现场负责人蔡安宾、环建生态修复(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控设施运维单位)技术员林焰辉在场对现场情况予以确认。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副经理王越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9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时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及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2.2024年11月29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取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长山尾污水处理厂11月数据截图(证明2024年11月长山尾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排口排放的数据);

3.2024年11月29日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验收材料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安装登记表》、《联网测试报告》、《验收备案表》(证明长山尾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已联网验收);

4.2024年11月29日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长山尾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台账(节选):《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设备配件更换记录表》(1页)、《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试剂及标准物质更换记录表》(2页)、《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4页)、《污染源在线水质分析仪月比对记录本》(4页)、《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5页)、《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巡检维护记录表》(7页)(证明长山尾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运维情况);

5.2024年11月29日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季度比对监测报告》(7月)、《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10月)(证明长山尾污水处理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

6.2024年11月29日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建恒新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校准证书》<证书编号:(FJHJ)LL-JZ/24-00320>(证明长山尾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明渠流量计开展计量校准情况);

7.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东山长山尾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漳东环审〔2019〕1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节选)(证明长山尾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的执行标准和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8.2024年12月4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对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超标的事实予以确认);

9.2024年12月19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及支付凭证(证明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自愿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10.2025年3月1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福建漳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对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超标的事实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规定。你公司上传至国发平台的在线监控超标数据真实、有效;你公司经营的东山长山尾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东环罚告字〔202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

3.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

4.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4次以上,裁量等级5;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等级1;

6.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7.排放去向或区域:V类水体,裁量等级1;

8.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不足3倍,裁量等级1;

9.水日排放量: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1+1+5+1+1+1+1+1)/8]=1.25;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2)/(4×2)]×10%×4=-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25-1)/4]×(1-0.35)=136563元(13.6万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4.6万元。

因此,13.6-4.6=9万元(玖万元)。

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福建水投集团东山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元(13.6万元)罚款额度进行裁量。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现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减轻罚款4.6万元。

因此该项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玖万元(9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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