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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东应急 〔2025〕7号

局各股室、执法大队、中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研究通过,现将《<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3月13日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一、违法行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煤炭、建材、土石方等货物装载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火车站等经营者(以下统称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三)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用计量器具和监控设备,确保正常使用,称重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四)建立健全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台账,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登记、统计台账至少保存一年;(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处罚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2项以下(含2项)规定逾期未改正的。

第二阶次:有2项以上规定逾期未改正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逾期未改正的,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处罚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为3辆(含3辆)以下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

第二阶次:为3辆以上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

【法律规定】《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处罚依据】《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放行3辆(含3辆)以下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二阶次:放行3辆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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