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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东安委办〔2025〕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动火作业引发的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觉悟,夯实主体责任。要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划分,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工作落实。始终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核心目标,深入推进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点针对人员密集场所违规施工和违规动火作业,实施全环节整治和全链条监管,着力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施工、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职责,组织风险研判,持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二、规范作业流程,强化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督促相关单位根据使用性质、建筑规模、人员特点及火灾风险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不断提升火灾防范和自救能力。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使用期间施工作业,应明确划分施工区与使用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管理,科学认真辨识管控风险,按照规定落实作业审批、现场监护、防火分隔等安全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监管执法,严查违法行为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并规范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实操作业“六查”(一查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合法有效;二查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完善;三查动火作业审批是否严格;四查现场安全管理是否流于形式;五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六查外包、 分包、转包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形成严格监管、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完善培训体系,提升实操水平推动培训机构将动火作业现场监护措施和典型火灾事故案例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动火作业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强化从业人员“四项实操”能力(作业前安全检查能力;熟练使用消防器材能力;按规操作动火作业设备 能力;作业后消防检查能力),做到“五必修”(动火作业法律法规 标准;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安全用电规定;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事故警示教育课程),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核查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管理情况,严格查处师资力量不足、未按照大纲培训、压缩培训学时、实操培训采用模拟实训、培训档案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警示教育,营造安全氛围结合实际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告,制作火灾警示教育专题片、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尤其要对敏感场所和重点人群集中区域开展针对性的警示教育,深入讲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到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提升全社会的安全意识。要加强媒体舆论监督,公开曝光一批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强化震慑效应,形成社会各界对动火作业安全高度关注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平台举报违规施工和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及时查处,奖励举报人员,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的良好安全氛围。

 

附件: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东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20日


附件

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要全面负责本场所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全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违规动火作业。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其建筑产权方要遵守本文有关规定,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方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要对承包、承租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方要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动火作业安全职责,委托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受托方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产权单位、管理使用单位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时,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对未落实动火作业主体责任、存在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依法实施“一案双罚”既要严格处罚相关责任单位,也要依法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对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严格限制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的动火作业,原则上应在室外进行,并划定动火作业安全区域,非必要不在室内进行,按规定开展动火作业培训考试的场所除外。严格执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等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医院、养老院等场所,因特殊情况在营业、使用期间进行动火作业的,应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辨识评估,逐项制定安全操作、现场监护、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岗位人员,并使用不燃材料将动火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应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相关责任措施的,一律不得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必须通过公告、入户通知等方式,将动火作业的时间、区域和安全风险逐家告知人员密集场所内及周边可能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未经告知风险的,不得擅自动火作业。各单位和人员要根据安全风险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各地有关部门发现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严格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的备案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手续。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应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具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各地区细化落实,应简化程序、便于操作。小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主动公开备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违规分包、转包。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备案情况开展暗访检查,接到乡镇街道上报或群众举报有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未备案的,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四、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将内部改建、装修、线路管道和设备维修、安装、拆除工程及其相关活动中,涉及动火作业的内部审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次动火作业、一张动火作业证、一套安全技术措施”。动火作业证上必须明确动火作业风险和管控措施,经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单位要强化对下属企业动火作业内部审批工作的监督。人员密集场所中承包、承租方的动火作业要经所在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同意后才能进行。设置固定动火区域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辨识,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各地有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的,应依法实施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动火作业内部审批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的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焊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具备相应动火作业安全技能。用工单位应履行证书查验责任,雇佣持证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动火作业。

各地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无证作业、人证不符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无证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制售假证案件,要深挖背后的问题线索并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协助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严格动火作业现场管控

动火作业必须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六必须”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发生初起火灾时,要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及时疏散人员。

对同类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因动火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线索,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情节严重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强化动火作业监管执法和行业指导督促

各地区及消防救援、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宗教、铁路、民航、文物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将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违规在使用或营业期间动火作业、涉及动火作业小型工程未备案、未进行内部审批、未持证上岗、违反动火作业“六必须”等情形,纳入各有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依法实施处罚。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发督促函、多暗访、多曝光,采取联合执法、“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发生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挂牌督办;上级单位未按要求压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因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照“三管三必须”和权责一致要求,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八、强化警示曝光和举报奖励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发生的动火作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制作警示教育片、宣传资料,重点针对管理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动火作业人员等特定群体进行警示教育。发布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公告,持续在人员密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播放视频等方式开展针对性宣传,宣讲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示社会。定期曝光动火作业典型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公布屡查不改、屡禁不绝、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强化震慑效应。

全面构建“互联网+举报”模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的显著位置张贴举报二维码,列举使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未清理可燃物、未配置灭火器材等举报事项。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和社区志愿者举报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

九、强化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职责严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监管,规范培训场地、师资力量、实操设备配备、教学质量管理等,坚决整治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乱象。统筹优化各地考试点布局,按照发证部门自建或依托职业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的模式,建成一批规范化考试点,在源头上把好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关。要增加培训考试供给,提高培训考试质效,方便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和取证。对动火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应倒查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机构,对存在培训弄虚作假、考试“放水”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使用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动火作业风险隐患辨识能力、应急逃生和处置能力。对未经培训上岗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

十、强化国家标准约束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要加快强制性标准制修订。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修订,严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有关要求;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中增加建立可控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15578)的修订工作,并研究增加焊机出厂前“加芯赋码”的相关要求。2025年底前,将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相关要求纳入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系统规范场所的安全措施要求。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互联网+特种作业人员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或加快应用本地区已有的相关信息化平台,对动火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各地区要推动对旧焊机进行“加芯赋码或其他“一机一码”技术改造,为系统推广应用提供支撑。各地区要推动建立动火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的供需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将零散动火作业需求集中到供需平台,有效规范零散动火作业。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职责分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基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参照本文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遏制动火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国家消防救援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附件

人员密集场所范围

本文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其他场所动火作业可能影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参照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管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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