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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山县沙滩保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政综规〔2025〕1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东山县沙滩保护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我县范围内的沙滩资源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沙滩的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沙滩,是指海岸线向海一侧砂质海滩。

结合沙滩保护管理实际需要,将沙滩分为二类:

一类沙滩是指海洋功能区划定位为海洋保护区的沙滩。

二类沙滩是指海洋功能区划定位为旅游休闲娱乐区和农渔业区的沙滩。

第四条 保护范围包括沙滩和沙滩所在向海域延伸200米的区域。如所属海滩保护列入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划定的范围,按专项保护规划实行管理。

第五条 沙滩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海陆统筹、属地管理、综合防治、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沙滩保护和污染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申报,由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沙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依法对破坏、侵占沙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负责沙滩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的统一领导。沙滩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沙滩保护管理属地监督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行与沙滩保护管理相关的职责,涉及事项管理职责不清的,由县政府予以指定。

第十条县政府委托县属国有企业对划定的沙滩(不含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区域)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区域管理职责。县政府需收回沙滩管理权时,县属国有企业应按时拆除建设的设施并无偿交还。

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沙滩产生的经营收入分配,由县财政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如下管理义务:

(一)在沙滩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载明管理单位名称、沙滩所属分类及管理范围示意图、主要管理制度、服务设施示意图、开放时间、投诉或监督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

  (二)履行沙滩市容环卫第一责任人义务;

  (三)履行沙滩安全生产责任;

  (四)对沙滩进行必要的日常看护、巡查,预防并制止违反沙滩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制定沙滩管理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开展救援、保护等工作;

  (六)依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规划利用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或产业规划,应当与东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域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提出沙滩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与保护目标,协调其与周边海洋产业的关系,提高沙滩资源的利用价值与保护水平。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沙滩资源调查与评估,建立沙滩资源管理档案,进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涉及沙滩开发利用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从事沙滩海上旅游或娱乐项目等经营活动,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属于风景名胜区内的沙滩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编制总规时应对业态进行规划。

第十五条 沙滩开发利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获得批准的公共沙滩开发利用单位有借助沙滩获取经营收益的权利,同时要担负起管理保护沙滩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东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域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同一层级的规划之间存在冲突的,按照最有利于保护的规划执行。

第四章保护整治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一类沙滩保护区范围内,维持沙滩现状,禁止一切开发利用活动。

在本办法规定的二类沙滩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围海、填海作业,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生产平台、池塘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沙滩设置抽水口、排污口,向沙滩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三)非法采挖海砂等破坏沙滩资源的活动;

(四)从事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及其他产品的存储、晾晒等活动;

(五)倾倒、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海上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

(七)擅自在沙滩设置经营摊点;

(八)擅自围挡,阻碍通行,破坏沙滩的公益性质;

(九)其他破坏沙滩资源和违反沙滩管理的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圈占沙滩。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沙滩开展生产经营、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等规定实施。

单位和个人利用沙滩进行旅游、观光休憩等活动,应当遵守沙滩管理单位公布的沙滩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在沙滩产生的生活垃圾并投放至规定地点,自觉拒绝违规下海、捕捞,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并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 沙滩环境清洁工作纳入全县城乡环境整治工程实施管理,除已开放经营的沙滩由经营主体负责管理和保洁外,其余部分沙滩由县政府委托的相关环卫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沙滩环境整治、修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积极申报沙滩修复项目,鼓励区域综合整治修复,提高生态效益。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沙滩环境整治、修复。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发布实施前违法侵占使用沙滩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出所侵占的沙滩并恢复原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在本办法实施一个月后仍然没有恢复沙滩原状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部门对沙滩进行岸滩侵蚀、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等专项监视监测,并对受损的沙滩进行整治修复,建立沙滩整治修复项目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体旅游、海洋与渔业、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沙滩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部门联合检查、执法,依法处置损害沙滩资源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自然资源、海洋与渔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文体旅游、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工作档案。

部门在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沙滩违法行为举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单位的执法范围时,应当立即与相关部门、单位取得联系。相关部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东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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