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建设需要,东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38号)、《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漳政办规〔2022〕10号)及《东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2025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征收范围红线图(附件1)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596-5883511。
四、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东山县铜陵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办公地点:漳州市东山县铜陵镇大沃街794号,电话:0596-5620656。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2。
六、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4月30日。具体签约事宜由东山县铜陵镇人民政府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东山县铜陵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自本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设立或变更登记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将视情况给予追究法律责任。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东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2025年第1号),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征收范围红线图
2.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38号)及《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漳政办规〔2022〕10号),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实行阳光征收,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坚持做到“五公开、三统一”:即征收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渠道公开和统一征收、统一补偿、统一安置,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通过电视、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只适用于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改造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房屋及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本征收范围内涉及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拍卖房、公建房征收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范围(具体以东山县大澳渔港水产综合服务中心二期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 征收人及征收期限
1.征收人:东山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由东山县铜陵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征收签约期限:以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五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片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优先选房的原则。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
(1)就地安置,属于期房,位于按规划新建在大澳渔港经济区内的指定住宅安置位置。
(2)城垵新区,位于康美镇城垵村,属于现房。
(二)店面等营业性用房
1.货币补偿。
2.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拍卖程序合法所得的商服店面可选择就地安置。属于期房,位于按规划新建在大澳渔港经济区内的指定安置位置。
(三)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四)私有企业实行:
1.货币补偿。
2.退城入园安置,参照《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推进企业转移入驻标准化工业园区的实施意见》(东政综规〔2024〕7号 )。(1)须符合退城入园条件;(2)安置地点:临港经济产业园和海洋生物科技园。
(五)本片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人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典权的。
第六条 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独立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全程审计。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及面积认定原则
1.被征收人的认定:有《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东山县人民政府公定契》或东山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公定买卖契等权属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有效证件和国土、房管部门开具的收件收据,以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没有上列权属证书以及有效证件的,经公示后,以实际使用人为被征收人,不得分户或分割转让。
2.土地使用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公定契、公定买卖契、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收件收据等),可视为手续完整。
3.房屋所有权认定:被征收人持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上述第2款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建设许可执照等),或经拍卖程序等合法所得的,可视为手续完整。
4.面积认定:按有效证明中载明的面积计算,如实际面积超过有效证明中载明面积的1.1倍以上(含1.1倍)或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以测绘公司的测绘结果为准。
5.被征收人所提供的产权证明的地址、四至范围必须与被征收的房地产情况相符。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按本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2.如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委托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双方仍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一)公寓式住宅楼(含土地综合价)
1.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00元/㎡计。
2.房屋装修项目结合成新率进行估算补偿。
3.本楼之外配套使用的储藏室,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面积×3500元/㎡计;层高不超过2.2米按面积×1500元/㎡计。
4.搬迁补助费按10元/㎡计。
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月×6月计。
(二)独立式住宅,采用综合单价计算方法
1.框架结构:
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内(含10年)按建筑面积5200元/㎡(含基底层房屋占用的土地,下同)计;在11-20年内(含20年)按建筑面积5000元/㎡计;在20-30年内(含30年)按建筑面积4800元/㎡计;30年以上按建筑面积4600元/㎡计。
2.混合结构:
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内(含10年)按建筑面积5000元/㎡(含基底层房屋占用的土地,下同)计;在11-20年内(含20年)按建筑面积4800元/㎡计;在20-30年内(含30年)按建筑面积4600元/㎡计;30年以上按建筑面积4400元/㎡计。
3.石(砖)木.土木结构:房屋建设年限在10年内(含10年)按建筑面积4900元/㎡(含基底层房屋占用的土地,下同)计;在11-20年内(含20年)按建筑面积4700元/㎡计;在20-30年内(含30年)按建筑面积4500元/㎡计;30年以上按建筑面积4300元/㎡计。
4.独立式住宅建三层以内(含三层)按增补容积率面积×2600元/㎡计以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不享受本补偿)。
独立式住宅增补容积率面积(当以屋面梯间为该栋房屋最高层时,该屋面梯间不作自然层计算),按不同建筑层数分别增补如下:
(1)房屋建一层的,增补1.6倍底层建筑面积(按征收前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2)房屋建二层的,增补0.8倍底层建筑面积(按征收前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3)房屋建三层及以上的,不予增补容积率面积。
5.独立住宅的土地权属范围内的天井(空地)面积按3000元/㎡计。
6.房屋装修项目结合成新率进行估算补偿。
7.搬迁补助费按10元/㎡计。
8.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月×6月计。
(三)宅基地
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店面等营业性用房
按独立式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并在原有住宅补偿价格的基础上增加补偿有效营业面积,按4000元每平方给予补偿。
(1)店面等营业性用房及有效营业面积分三类情况进行计算。
第一类是住宅用地因有商业价值变更为店面等营业性用房,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持有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有效营业面积按底层第一自然开间,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按实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用途计算;
第二类是住宅用地因有商业价值变更为店面等营业性用房,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又在实际经营的营业性用房:有效营业面积按第一类的80%认定。
第三类是经产权机关登记的或经拍卖程序合法所得的:有效营业面积按登记或批准或拍卖的面积认定。
(2)征收造成店面等营业用房停业损失的,按有效营业面积×40元/㎡·月×6个月一次性给予补偿。
(3)征收造成家庭作坊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根据作坊有效面积一次性按20元/㎡·月×6个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私有工业企业房屋
实行土地、房屋、附属物、设备和二次装修分别计价,合并补偿。
1.土地补偿
(1)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完全产权的土地
①以出让形式取得的,以该地块有效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300元/㎡给予补偿。
②以划拨形式取得的,以该地块有效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210元/㎡给予补偿。
(2)不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土地和其他空杂地
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按土地使用面积补偿83元/㎡(即5.5万元/亩)。
2.厂房补偿
厂房含综合办公楼、厂房、车间、食堂、宿舍、仓库等。
(1)框架、混合、砖(土)木三种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①补偿单价:框架结构1500元/㎡;混合结构1400元/㎡;砖(土)木结构1300元/㎡。
②成新率取定值:建设年限10年内(含10年)按100%计;建设年限20年内(含20年)按90%计;建设年限20年以上按80%计。
③自然层高度超过3.8米的,每超过0.5米,单价标准上调100元/㎡。
(2)结构为砖(石)墙体钢屋架彩钢(或石棉瓦)屋面和纯钢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
①四周墙体为砖(石)墙(含部分为砖<石>墙,部分为钢结构):
a.跨度在12米(含12米)-18米(含18米),屋面属彩钢的按建筑面积补偿700元/㎡×成新率,属石棉瓦的按建筑面积补偿600元/㎡×成新率。
b.跨度在18米以上的,每增加3米按上述a的标准递增10%,不足1.5米的不递增。
c.跨度在12米以下6米以上的,每减少1米,按上述a的标准递减5%补偿。
②墙体屋面为纯钢结构跨度在6米以上的按现场裁定补偿。
3.设备补偿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附属物和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以附表1所列价格进行补偿。
5.搬迁补助费按10元/㎡计。
6.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元/㎡·月×6月计。
7.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一次性按40元/㎡.月×6个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按6个月计算,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按6个月计算,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
(2)持有效证件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征收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可按建筑类别结合成新率,按附表2标准给予补偿。
私有工业企业范围内没有手续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征收公告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附表2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土地和建筑物或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情况的,征收人可就被征收人房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屋
实行土地、房屋、附属物、设备和二次装修分别计价,合并补偿。
1.土地补偿
(1)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完全产权的土地
①以出让形式取得的,以该地块有效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240元/㎡给予补偿。
②以划拨形式取得的,以该地块有效证明材料中载明的面积计算补偿款,按210元/㎡给予补偿。
(2)不具备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土地和其他空杂地
由被征收人提供其相关手续证明,按土地使用面积补偿83元/㎡(即5.5万元/亩)。
2.厂房补偿
厂房含综合办公楼、厂房、车间、食堂、宿舍、仓库等。
(1)框架、混合、砖(土)木三种结构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及结构分类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①补偿单价:框架结构1500元/㎡;混合结构1400元/㎡;砖(土)木结构1300元/㎡。
②成新率取定值:建设年限10年内(含10年)按100%计;建设年限20年内(含20年)按90%计;建设年限20年以上按80%计。
③自然层高度超过3.8米的,每超过0.5米,单价标准上调100元/㎡。
(2)结构为砖(石)墙体钢屋架彩钢(或石棉瓦)屋面和纯钢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
①四周墙体为砖(石)墙(含部分为砖<石>墙,部分为钢结构):
a.跨度在12米(含12米)-18米(含18米),屋面属彩钢的按建筑面积补偿700元/㎡×成新率,属石棉瓦的按建筑面积补偿600元/㎡×成新率。
b.跨度在18米以上的,每增加3米按上述a的标准递增10%,不足1.5米的不递增。
c.跨度在12米以下6米以上的,每减少1米,按上述a的标准递减5%补偿。
②墙体屋面为轻钢结构以彩钢板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围护材料的按建筑面积补偿300元/㎡×成新率。
3.设备补偿由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附属物和二次装修结合成新率以附表1所列价格进行补偿。
5.搬迁补助费按10元/㎡计。
6.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征收造成持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根据被征收建筑面积一次性按40元/㎡.月×6个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按6个月计算,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按6个月计算,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
(2)持有效证件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征收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可按建筑类别结合成新率,按附表2标准给予补偿。
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范围内的属没有手续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简易搭盖在征收公告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权属不清的土地和建筑物或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情况的,征收人可就被征收人房产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采用产权调换方式:
(一)公寓式住宅楼
1.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建筑合法面积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调换:
(1)选择就地安置的期房,按1:1比例调换。
(2)选择城垵新区的现房,按1:1.3比例调换。
2.房屋装修项目(安置房没有的项目)结合成新率进行估算补偿。
3.本楼之外配套使用的储藏室实行货币补偿,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面积×3500元/㎡计;层高不超过2.2米按面积×1500元/㎡计。
4.搬迁补助费按10元/㎡×2次计。
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月×N个月(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腾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暂定每年支付一次),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逾期双倍支付。
6.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论几套房)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按所选房屋现行市场单价补交差价(市场单价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
7.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低于规定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采用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若选择期房的按5000元/㎡、若选择城垵新区的按4000元/㎡补偿。
(二)独立式住宅
实行“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限量扩购、先签约腾房先选房”的原则。
1.选择就地安置房的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为一层的,按1:1.8比例调换。
(2)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为二层的,按1:1.4比例调换。
(3)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为二层以上的:按1:1.1比例调换。
2.选择城垵新区安置房的调换方式
(1)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为一层的,按1:2.5比例调换。
(2)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为二层的,按1:2比例调换。
(3)被征收房屋建筑层数为二层以上的,按1:1.5比例调换。
3.建筑结构及使用年限补差根据被征收人房产证或产权测绘图载明的建筑结构进行价格差价补偿,面积按征收前有效面积乘以相应的差价进行补偿,补偿差价详见附表3。
4.房屋装修项目结合成新率进行估算补偿。
5.搬迁补助费按10元/㎡×2次计。
6.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2元/㎡·月×N月(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腾房之日起计,至安置房交付使用时止,暂定每年支付一次),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逾期双倍支付。
7.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不论几套房)超过规定安置面积的,按所选房屋现行市场单价补交差价(市场单价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
8.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低于规定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采用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若选择期房的按5000元/㎡、若选择城垵新区的按4000元/㎡补偿。
(三)店面等营业性用房
1.经拍卖程序等所得的店面,其经营性的有效面积按拍卖时所得的面积计算。对非经拍卖程序所得的建筑面积,如有经有关权限机关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性质,按批准的建筑性质予以认定,如没有经有关权限机关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性质,按非经营性的建筑面积认定。以上的三种类型建筑有效面积根据其性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调换:
(1)对经拍卖程序等所得店面的经营性有效面积的或经有关权限机关批准建设并载明其经营性的,选择就地安置经营性店面时,被征收店面按1:1比例调换同等楼层安置店面。
(2)对经拍卖程序等所得店面的经营性有效面积的或经有关权限机关批准建设并载明其经营性的,如选择公寓式住宅商品房置换的,参照独立式住宅产权调换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再增加有效经营性面积的货币补偿,按4000元/㎡给予补偿。
(3)对非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是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独立式住宅的综合单价计算(指本层非经营性建筑面积,不予增补容积率的货币补偿);二是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在公寓式商品房中调换,选择就地安置的按1:0.9比例调换,选择城垵新区安置的按1:1.3比例调换。
2.房屋装修项目结合成新率进行估算补偿。
3.搬迁补助费按10元/㎡×2次计。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征收造成店面等营业用房停业损失的,按在土地权属范围内将底层为店面的有效建筑面积×40元/㎡·月×6个月一次性给予补偿。
(2)征收造成家庭作坊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根据作坊有效面积一次性按20元/㎡·月×6个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选择的安置店面总面积和住宅总面积(不论几套)超过或低于规定安置面积的,按所选房屋现行市场单价补交房价(市场单价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
6.选择的安置店面面积低于规定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区分安置店面层数进行补偿:一层店面按12960元/㎡进行补偿,二层及以上店面按8800元/㎡进行补偿。
7.选择的住宅安置面积低于规定安置面积的,剩余面积采用以下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若选择期房的按5000元/㎡、若选择城垵新区的按4000元/㎡补偿。
(四)本片区私有企业房屋。
1.按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完全产权的土地有产权进行调换,其余参照货币补偿规定。
2.如有超过规定土地安置面积:按光伏产业园和的海洋生物科技园园区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置楼层挑选方案
第十条 选房办法
本项目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按“先签订协议并腾房优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协议》顺序号。
第十一条 安置房标准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室外装修:外墙立面为外墙瓷砖贴面或外墙涂料。
3.室内粗胚.厨卫墙面为砂浆打底,厨卫地面为砂浆打底防水处理。
4.给水工程管道配套至每入户第一个闸阀开关,排水工程管道配备完整,卫生洁具不配套;电气工程按设计要求配套至入户开关箱及室内预埋管完成。
5.楼地面均为水泥砂浆找平。
6.门窗:入户门为防盗门,其他房间只预留门洞,外窗为铝合金窗。
第十二条 选房原则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所选的安置房总面积最接近可安置面积为原则。
第十三条 房源
1.公寓式住户或独立式住户选择就地安置房源的,选择第六层以内的房源不用补交楼层差;选择七层以上(含七层)的房源,需补交楼层差,按每层增加50元/㎡累进。
2.选择城垵新区的安置房可不用补交楼层差价。
3.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源的,均按实际套数办理产权证,并按套数缴纳相关税费,按揭事宜以银行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 奖励方案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人及家属人员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2.残疾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2000元、二级1500元、三级1000元、四级500元。
3.烈属可凭烈属证每户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累加。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形态、用途情况及签约腾房时限,分别给予奖励:
1.公寓式住宅(按征收前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600元/㎡。
第二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45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400元/㎡。
第三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6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200元/㎡。
2.独立式住宅
(1)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按规定时限签约腾房根据签约腾房时限给予奖励:
第一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600元/㎡;按土地面积奖励1100元/㎡。
第二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45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400元/㎡;按土地面积奖励700元/㎡。
第三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6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房屋面积奖励200元/㎡;按土地面积奖励400元/㎡。
3.店面等营业性用房
第一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营业有效面积补偿价给予8%的货币补偿价。
第二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45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营业有效面积补偿价给予5%的货币补偿价。
第三档: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6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按营业有效面积补偿价给予2%的货币补偿价。
本类奖励不得与其他奖励重复。
4.无建筑物的宅基地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土地批准使用面积给予1100元/㎡的货币补偿奖励。
5.私有企业房屋和集体企业房屋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被征收厂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的货币补偿奖励,占地面积给予80元/㎡的货币补偿奖励。关于“有效建筑面积”的认定:四周由实体墙组成,墙体高度不低于2.2米,顶棚由钢筋混凝土浇筑或石棉瓦搭建的,给予按期签约奖励;四周由实体墙组成,墙体高度低于2.2米,不给予按期签约奖励。
二.私人住宅产权的低保户的补助
被征收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每人按最低保障面积15㎡/人标准予以补助购房差价2000元/㎡,即30000元/人(按征收时的有效低保证为准),逾期不予补助。
三.逾期签约腾房(交地)的,不享受奖励。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没有手续的住宅房屋处理办法
1.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居住年限在35年以上(含35年)的,由所在社区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100%予以补偿;居住年限在20年-35年(含20年)的,由所在社区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居住年限不足20年的,由所在社区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45天内签订协议书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搬迁腾房的,居住年限在35年以上(含35年)的,由所在社区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90%予以补偿;居住年限在20年-35年(含20年)的,由所在社区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居住年限在不足20年的,由所在社区证明,按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土地申请表认定补偿的处理办法
1.1995年前(含1995年),有镇级审批的土地申请表的,按完整手续补偿综合单价90%予以认定补偿。
2.1996年后(含1996年),有镇级审批的土地申请表的,按完整手续补偿综合单价70%予以认定补偿。
3.有村级审批的土地申请表的,按完整手续补偿综合单价50%予以认定补偿。
第十八条 对部分房地产实际所有人(即被征收人)与所持有效证件产权人不相符的情况,实际所有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起始日3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完成搬迁腾房的,经法定确认手续后,直接补偿安置到实际所有人名下;逾期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缴交相应税费后,方可补偿安置到实际所有人名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和搬迁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但不再适用本方案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损坏、哄抢、盗窃财物,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应在丈量、协商时向征收人提供以下资料:
1.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证、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或其他土地房产权属来源等证件;
4.城建部门管理凭证;
5.营业场所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6.需迁移的水、电、有线电视及宽带用户凭证;
7.其他与征收补偿安置有关的材料、凭证。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
1.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该项目指挥部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实施。
2.本实施方案由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1.房屋征收装修项目补偿计价
2.临时建筑物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表
3.产权调换建筑结构和使用年限补差表
附表1
房屋征收装修项目补偿计价
| 项 目 | 单 价 |
| 围 墙 | 砖(石)围墙180元/㎡,土围墙130元/㎡,含基础。 |
| 地 面 | 花岗岩地板110元/㎡,地板砖(100×100)180元/㎡,地板砖(80×80)110元/㎡,木地板180元/㎡,釉面砖70元/㎡,水泥水磨65元/㎡,花砖45元/㎡,红砖35元/㎡,水泥埕地40元/㎡,垫层埕地40元/㎡。 |
| 天 棚 | 塑料扣板75元/㎡,胶合板.衫木板65元/㎡,纤维板泡塑65元/㎡,高级贴面板170元/㎡ |
| 墙 面 | 塑料扣板75元/㎡,胶合板65元/㎡,高级贴面板170元/㎡,瓷砖58元/㎡,条砖58元/㎡,贴墙纸45元/㎡,装饰木墙面.墙裙160元/㎡,水泥漆35元/㎡,普通漆18元/㎡,石门斗小的1500元/副.大的2500元/副。 |
| 水 井 | 双层直径1米及以上水泥砼管7000元/口,单层直径1米及以上水泥砼管5000元/口,真空井75元/米。 |
| 普通民用灶 | 普通灶900元/口,瓷砖贴面灶1500元/口,板材灶3000元/口,灶石350元/米。 |
| 普通家用水池 | 瓷砖贴面350元/个,花岗岩550元/个。 |
| 闭路电视移位 | 200元/户 |
| 水表移户 | 400/户 |
| 电表移户 | 300/户 |
| 电话移机 | 100元/部 |
| 网络移机 | 100元/户 |
| 空调移机 | 立式250元/台,挂式150元/台 |
| 卫生洁具 | 蹲式便盆250元/套,坐式便盆650元/套;浴缸1500元/套;洗手盆(带石板)550元/套,洗手盆300元/套。 |
| 防盗网 | 不锈钢250元/㎡,普通钢.铝合金230元/㎡,简易式普通钢150元/㎡,铁花250元/㎡。 |
| 铁 门 | 防盗门双面不锈钢板(带防盗锁)只计算单向面积不计双面面积1100元/㎡;双面铁板防盗门(带防盗锁)只计算单向面积不计双面面积300元/㎡;带不锈钢管防盗门(带防盗锁)350元/㎡;镀锌管封板门250元/㎡,镀锌管栅门180元/㎡;拉闸门不锈钢350/㎡,拉闸门铝合金250/㎡。 |
| 楼梯扶手 | 不锈钢350元/m,高级木质450元/m,硬木.镀锌管180/ m |
| 门 窗 | 彩板封板460元/㎡,红木实木门1500元/㎡,塑钢190元/㎡,铝合金260元/㎡,纱窗130元/㎡。 |
附表2
临时建筑物的货币补偿金额单价表
单位:元/㎡
| 临 时 建 筑 类 别 | 补偿单价 |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 50-80 |
| 主架为钢(砖.石),屋面为石棉瓦 | 250-350 |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砖石 | 250-400 |
| 墙体为砖石墙,屋面为砼,砼板受力材料为木板 | 400-500 |
附表3
| 产权调换建筑结构和使用年限补差表 | ||||
| 单位:元/平方米 | ||||
| 结构 | 10年以内 | 10-20年 | 20-30年 | 30年以上 |
| 框架结构 | 600 | 400 | 200 | 0 |
| 砖石混合结构 | 400 | 200 | 0 | 0 |
| 石(砖)木.土木结构 | 300 | 100 | 0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