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立案依据 | 实施程序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该公示的其它相关信息 |
1 | 东山县卫生健康局 | 东山铜陵谢文和中医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 当事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 | 1.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对应条款“违法情节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并登记在案)的规定 | 普通程序 | 警告,并处8000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漳东卫医罚【2024】000014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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