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立案依据 | 实施程序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该公示的其它相关信息 |
1 | 东山县卫生健康局 | 东山友好门诊部未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技术服务工作案 | 当事人未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技术服务工作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对应的“违法情节3”的规定。 | 普通程序 | 处罚款8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漳东卫医罚【2024】000016号 | 无 |
2 | 东山县卫生健康局 | 东山县康美镇忆夏民宿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当事人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1.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应条款“违法情节3”的规定。 | 普通程序 | 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以罚款35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漳东卫公罚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