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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港口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东政综规〔2024〕6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1992年12月28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东山港对外籍船舶开放,东山港成为福建省继厦门港、福州港和泉州港之后的第四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多年来,东山县凭借完善的口岸查验、中介代理、生产服务系统设置齐全,形成大进大出的对外开放格局,有效带动对台、对菲经济贸易和人文交流。当前,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获批,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支持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意见,对外开放优势将加速释放,紧紧抓住中菲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项目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建设及福建省战略发展机遇,做大做强港口经济,将有力拉动经济快速增长。为推进东山港区高质量发展超越,做大做强港口物流行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扶持资金效应,确保东山港区集装箱吞吐量保持可持续增长,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实行内支线集装箱业务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鼓励支线运营企业加快发展集装箱业务

  对支线航运企业海运集装箱吞吐量进行奖励:

  1.年度海运集装箱标箱(重箱)吞吐量达10000标箱时,对支线运营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年度海运集装箱标箱(重箱)吞吐量达20000标箱及以上时,对支线运营企业,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集装箱内支线发展

  1.东山至厦门(或漳州港)支线年度达100航次(往返算一航次),奖励300万元。

  2.东山至厦门(或漳州港)支线年度达150航次及以上(往返算一航次),奖励500万元;

  三、政策适用期限、范围及经费预算

  1.扶持资金纳入东山县财政局年度预算,实施预算总控,每年不超过800万元;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度结算一次。

  2.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需提前向东山县商务局报备,于次年1月31日前向东山县商务局申报初审后,并由县商务局牵头召集县财政局、厦门港古雷东山港航发展中心、港口经营人共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拨付。

  3.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东山县商务局另行制定。

  四、其他

  1.若市级出台相关补助政策,则按市级方案执行,不重复享受东山县级资金补助;

  2.政策执行期间,若宏观政策对扶持政策有影响的扶持政策将相应进行调整。

  3.上述扶持与奖励中,若同一项目同时符合2个及以上档次扶持或奖励标准的,只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扶持或奖励。

  五、政策执行期

  本措施由东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执行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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