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东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ZS工程(东山段)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ZS工程(东山段)用地位于杏陈镇埕英村、大嵼村、高陈村、后林村和前何村,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1586公顷,其中:
1.埕英村集体土地面积0.8787公顷,地类面积为水浇地0.4981公顷、旱地0.2261公顷、其他园地0.0449公顷、农村道路0.0475公顷、坑塘水面0.0496公顷、田坎0.0125公顷。
2.大嵼村集体土地面积19.8715公顷,地类面积为旱地1.8448公顷、其他园地0.2751公顷、其他林地0.228公顷、其他草地0.4148公顷、农村道路0.4237公顷、坑塘水面5.042公顷、沟渠0.5144公顷、设施农用地1.5982公顷、田坎0.0109公顷、村庄0.3214公顷、盐田及采矿用地9.1958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024公顷。
3.高陈村集体土地面积0.4616公顷,地类面积为水田0.0987公顷、旱地0.1397公顷、果园0.1592公顷、坑塘水面0.023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44公顷、田坎0.0081公顷、河流水面0.0276公顷。
4.后林村集体土地面积2.4728公顷,地类面积为水田0.0885公顷、旱地0.4109公顷、果园0.9296公顷、其他园地0.0449公顷、乔木林地0.4765公顷、其他林地0.1118公顷、其他草地0.0016公顷、农村道路0.0297公顷、坑塘水面0.0472公顷、设施农用地0.0294公顷、田坎0.0698公顷、村庄0.1415公顷、裸地0.0914公顷。
5.前何村集体土地面积1.474公顷,地类面积为水田0.0291公顷、旱地0.5195公顷、果园0.8015公顷、农村道路0.0366公顷、坑塘水面0.0432公顷、沟渠0.002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5公顷、田坎0.0407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东政综规〔2023〕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杏陈镇各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8.1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74,建设用地0.8,未利用地0.28。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漳州至汕头铁路东山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东政综〔2023〕14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杏陈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按照《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漳州至汕头铁路东山段征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东政综〔2023〕142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的规定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292人(其中劳动力人口645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综〔2012〕11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综〔2012〕114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