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县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杜绝收费乱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土地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国有用地、收储用地或闲置地块的,原则上应按政府指导价收取;
(二)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原则上应按政府指导价收取;
(三)县属国有企业开办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政府指导价收取;
(四)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建设资金全部来源于第三方的,可参照市场调节价收取;
(五)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土地产权属于项目业主所有,且建设资金全部来源于业主自筹,可参照市场调节价收取。
二、实施范围
根据各停车场的地理位置、产权所属和服务条件等因素,分别明确我县现有的32个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后续新增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本文件的指导原则进行确定。
三、收费标准
根据《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完善东山县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告》(东发改〔2023〕21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东山县现有公共停车场名单
东山县城市管理局 东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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