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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24年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东海渔〔2024〕31号

各镇海洋与渔业站,局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消防工作意见》(漳海渔〔2024〕18号),我局结合实际制定《2024年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消防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4年6月25


2024年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消防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统筹发展和安全,部署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查密防渔船事故风险隐患,切实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涉险事件、亡人火灾事故和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将事故起数和人员死亡(失踪)数控制在低数值,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牢固树立安全理念,统筹推进安全发展

1.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局党组会议第一议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等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批示要求,学习省、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和省、市、县领导批示要求,学习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安全生产(消防)会议精神,并结合实际研提具体贯彻意见。

2.强化渔船船东船长培训。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载体和手段,广泛宣传渔船安全生产中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职责责任、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海洋气象、安全救助终端使用等知识、常识和技能,促使船东船长知悉依法应该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不履职、履职不尽责可能承受的法律后果,增强船东船长依法生产、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船东船长遵守渔船水上交通、生产各项安全制度和规程。加强基层人员渔船安全管理履职教育,学习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履职不尽责负面清单,知晓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或渎职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强化安全知识技能普及。利用集中培训、专题讲座、现场指导等方式,普及渔船常见隐患及整改措施、渔船重点部位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渔船水上常见事故及防范措施、号灯号型正确显示方法、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北斗定位、AIS、卫星宽带通信等)正确使用方法、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正确使用方法、消防设施设备正确使用方法、进出港报告及核查方法、海上避碰正确方法、大风浪中船舶正确操纵方法、海上值班瞭望正确方法、报警求救正确方法、海上攀爬救生筏正确方法、海上跳水逃生正确方法、海上(伤员包扎、心肺复苏)应急救护技能常识等,提高基层渔船安全管理能力和出海渔船消除隐患、安全操作、应急自救、海上互救等技能。强化镇村渔船网格管理业务培训,提高联船责任人(渔业网格员)责任意识、履职能力和业务技能。

(二)扎实推进治本攻坚,整治渔船事故隐患

1.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东山县渔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成立工作专班,强化工作部署,指导推动属地政府、监管部门与渔民群众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进一步压实,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基层基础持续厚实,本质安全得到提升,应急管理更加规范,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高。

2.推进渔船重大事故排查整治。持续开展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渔船安全隐患“过筛子”行动,重点排查渔业船舶AIS系统、北斗示位仪等安全设备配备开机情况;水上消防、航行设备性能、救生设备及职务船员配备等情况;船体是否达到适航要求,是否超乘员、超装载、超航区,赴相关海域航行作业等情况。对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责令渔船停航整顿,督促整改到位和闭环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验收销号清单,做到隐患不按时整改不放过、隐患整改情况未核实确认不放过、隐患不整改到位不放过、隐患不销号清“零”不放过。

3.推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深化推进“商渔共治”专项行动,联合海事部门共治商渔船海上交通安全。推进海上商渔船交通管理数据对接共享,促进商渔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商渔船碰撞案例警示教育,开展商渔船船长面对面交流活动,普及商渔船海上应急避让、自救互救等常识和技能。加强对商渔船交汇密集区、碰撞事故多发区的水域巡查,严厉查处渔船故意占用商船习惯航线(航道)水域、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4.推进渔业安全重点帮扶。针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险情、事故多发或渔业安全风险突出的重点渔业镇,要组织重点帮扶行动,建立以安全监管、渔政执法、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事故调查等领域专业人员为主体重点帮扶工作组,重点帮扶渔船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体系构建、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渔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和渔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船员安全培训等工作。开展渔业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深入乡镇“开小灶”,提升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质量和效果。

(三)强化源头安全管控,提升渔船本质安全

1.提升渔船本质安全。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报废拆解老旧渔船,提高渔船航行作业稳性、抗风力等级、防渗漏等本质安全系数。严格执行渔船检验规则规程,严把设计图纸审核、开工建造监督、航行试验、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和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把住渔船适航安全关口。推广具有携带方便、穿戴轻便、自动充气、自动报警(如附带MOB等)、反复使用、检验达标等特性的新型救生浮具,推广使用海上人员定位装置,提高意外落水船员飘浮存活率、被短时发现率、被救成功率。持续推进渔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提升大中型渔船标准化达标率。

2.完善渔船智慧监控网络。推进海洋渔船“宽带入海”工程,继续实施海洋渔船卫星互联网应用暨大中型海洋渔船智慧化可视化管理,督促新建造、新购入的大中型海洋渔船按要求配备卫星通信终端、船载边缘计算终端、船载视频摄像头、VOIP电话等“智控终端设备”。实施福建省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工程(漳州市子项目),补充完善各沿海渔港(岙口)、渔船集中停泊点视频监控设备,在渔船海上作业危险海域设置警示浮标。构建完善大中型海洋渔船卫星通信网和渔船实时动态监控网,拓展完善“海上漳州”“全景海视图”管理系统智慧化智能化可视化功能,实现海上渔船进出港动态实时可知、安全风险实时告警、安全预警直达、救援指挥视频面对面。

3.促进依港管船管人管安全。完善渔港消防、监控、导航、广播、LED显示屏等配套设施,提升渔港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加强渔港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配备,做大做强渔港安全监管前沿哨所。推动设置渔港管控组,加强渔船出港前管控,督促船东船长严格执行每航次出港报告制度,在渔船出港前6小时内向联船责任人(渔业网格员)如实报告出港息;渔港管控组接到联船责任人(渔业网格员)报告后,组织人员登临渔船开展“五查一核”(查是否擅自改变用途和作业,查是否擅自加装改装重要设施,查渔业船员是否持证并适任,查船东船长是否报告出港,查渔船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核出港报告船员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督促港内渔船严格落实“五不出海”。

(四)压紧压实安全责任,落实渔船管理措施

1.严格落实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加大渔船安全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惩重罚渔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船东船长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渔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船东船长诚信生产经营,自觉落实与村(居)委会签订的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状,践行渔船安全生产承诺。发挥海上渔船党员船长、党员船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示范引领渔船民自觉加强渔船安全生产自我管理。发动船东船长家属参与渔船安全管理,以亲情为纽带,管住自家船、自家人安全。发挥渔船民行业组织(同业公会)等的自律自管作用,督促组织成员管好自家船安全。

2.严格落实属地日常管理责任。深入开展平安渔业乡镇建设,夯实乡(镇)渔船安全管理基础。推进重点乡镇、重点渔业村(社区)渔船点验中心规范化建设,落实点验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要素保障,建立落实点验工作职责制度,强化渔船船位监控,加大恶劣天气、凌晨傍晚“黑色四小时”(0时至4时)期间点验频次,及时掌握海上渔船生产活动情况和航迹信息,情况异常及时核实处置。渔船航经海上渔船高风险区域时,督促船上人员加强值班瞭望,加强16频道守听,正常使用安全终端。加强渔船安全网格化管理,健全“定网、定格、定人、定责任”管理机制,落实镇、村干部“定人联船”,开展渔业网格员履职业务培训和网格员履职抽查,倒逼渔业网格员履职。

3.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执法责任。聚焦重点执法任务,对标农业农村部印发实施的《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集中整治、挂牌、公布、曝光、处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落实行刑衔接。重点开展海上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蓝剑”、“亮剑”等行动,重拳打击在册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安海防、海警、海事等部门建立执法合作机制,加强区域联合执法,将停靠本地的异地渔业船舶纳入安全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通报船籍地,船籍地要主动加强与靠泊地沟通,共同做好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开展渔业安全执法人员培训,结合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特点,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开展港口和海上执法巡查、渔船检验监督、渔船事故调查处理实务、渔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整改等培训,强化渔政执法人员能力培训,提升安全监管人员发现消除隐患能力。

(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渔业火灾隐患

1.压紧压实渔业消防安全责任。深入贯彻《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推动渔业消防安全事前防御,严格落实渔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加强渔业特别是渔船、渔港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分析渔业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渔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渔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发生。对水上渔船和渔港水域内船舶、设施的火灾事故,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推动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2.加强渔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深入开展渔业消防安全教育进渔村、进协会、进渔港、进渔船、进渔家活动,分发《渔船厨房液化气安全使用常识》等宣传材料,举办渔业消防安全管理专题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船东船长和渔港经营者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渔业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渔业“全责任链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普及渔业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促使渔业从业人员做到“一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火灾危害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使用灭火设施、会逃生自救)。

3.加强渔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入贯彻《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深入开展渔业特别是渔船渔港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暨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拉网式排查、闭环化治理渔船渔港消防设施设备缺失、老化、失效、未按规定置放等隐患,督促船长加强渔船机舱、驾驶室、厨房等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对擅自在渔港内明火修船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装卸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燃油供给船(油船)没有在渔港水域专用区停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六)加强渔业应急管理,提升安全应急能力

1.提升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能力。修订完善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实务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工作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提升船员海上应急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海上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做到关键时刻“出得去船,救得起人”。健全与海事、海搜等相关部门海上应急救援机制,建立群众性渔船救助队伍,增强海上渔业救助合力。

2.严格安全救助终端管理。定期开展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数据核实、清理、补录和修改,确保渔船安全终端数据准确无误。健全落实平台日常监视、核查、抽查、反馈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核查并处置渔船北斗定位终端、智控终端等异常显示或异常离线的情形,确保渔船实时动态不离日常监管视线。对渔船未按规定安装北斗定位终端的,擅自拆卸转移、故意损坏或屏蔽北斗定位终端的,依法依规,责令停航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加强同终端厂商和维修网点沟通联系,对接维修服务问题,保障安全终端维修时效性和可靠性。

3.强化恶劣天气预警防范。建立落实天气海况分析预警机制,每日分析研判我县沿海及我省各大渔场风、浪、雾等因素对海上渔船安全的影响,及时发出海上大风、大浪、大雾等预警,提示、通知海上渔船就近进港避风、港内渔船不超抗风力出海。发挥镇村挂钩渔船干部作用,加大恶劣天气期间联系频次,及时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船、到人,确保渔船知悉预警内容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应对措施。恶劣天气期间,加大渔港、岙口等渔船集中停泊点巡查,及时劝阻渔船超抗风力出海。

4.有序处置突发事件。对确实或疑似发生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和上级要求,组织、调度、指挥编队编组成员船和事发海域周边渔船,协调渔业公务船舶、专业救助船舶或专业救助飞机,进行快速、有效处置,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船舶和船员,并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进展情况,确保本级党委、政府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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