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塘镇人民政府:
《东山县樟塘镇人民政府关于东山县樟塘镇2024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东樟政〔2024〕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和《漳州市建立健全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樟塘镇境内农用地1.3077公顷(其中耕地0.68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纳入东山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规定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
二、同意使用樟塘镇港西村旱地0.6872公顷、园地0.56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2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1.307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你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及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特此批复。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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