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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2023〕204号

闽漳环罚〔2023〕204号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204号

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9837115XE

法定代表人:林秋金

地址:东山县西埔镇西埔南环路北侧

联系电话:139*****845

2023年7月10日,漳州市东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2名执法人员到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产品为牛蛙饲料,日产量约12吨。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锅炉房内有一堆燃料煤,锅炉进料斗中存有煤块,并已进入锅炉进行燃烧使用。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你公司厂长黎辉高在场陪同并对现场情况予以确认。

2023年8月11日,你公司厂长黎辉高于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公司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和附图(证明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现场生产、使用燃料情况);

2.2023年8月11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现场生产、使用燃料情况);

3.2023年9月5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改正情况);

4.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环评验收文件及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东罚告字〔2023〕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范围,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系数取5位小数,处罚金额取到元):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2;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3;

6.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且规范使用的,裁量等级1;

7.项目建设地点: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2+1+3+1+1)/6]=1.41667;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3×2)]×40%=-0.3333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20000+(200000-20000)×[(1.41667-1)/4]×(0.6-0.33333)=25000元(贰万伍仟元)。

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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