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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环东责改字〔2023〕8号

漳环东责改字〔2023〕8号

 

 

 

 

漳环东责改字〔2023〕8号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9837115XE

住址:东山县西埔镇西埔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秋金

联系电话:139*****845

漳州市东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0日到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位于东山县西埔镇西埔南环路北侧,处于东山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检查时,你公司有生产,正在生产牛蛙饲料,日产量约12吨。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锅炉房内有一堆燃料煤,锅炉进料斗中存有煤块,并已进入锅炉进行燃烧使用。检查时,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你公司厂长黎辉高在场陪同。

你公司在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煤炭)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附图(证明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且燃用煤炭);

2.2023年8月1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县联泰饲料有限公司燃用煤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对你公司再次作出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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