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应急保障服务中心、执法大队,各相关企业: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中“1674 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 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就柴油政策调整,现作出如下通告:
一、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对生产、存储、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经营柴油(含移动加油车加油)的,县应急管理局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东山县辖内现有生产、存储、经营柴油企业,其全部生产、存储柴油设施已按危险化学品统一管理,并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许可范围中的“柴油[闭杯闪点≤60℃]”更新为“柴油”。
三、东山县辖区内现有生产、存储、经营柴油(闭杯闪点>60℃)企业,其生产、储存设施未取得相应安全许可的,应依法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先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安全评价等工作提出的隐患问题,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需要对现有生产、储存设施进行改建等情形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符合安全条件和相关规定后,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东山县辖区内现有生产、存储、经营柴油企业应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涉及新增重大危险源的,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完善相应的监测监控技术措施,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五、东山县辖区内现有生产、进口柴油企业应及时登录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等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和“安全信息码”,完善化学品“一书一签”及安全信息二维码印刷、粘贴、挂栓等工作。
六、东山县辖区内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但必须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商务〔2020〕167号)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实施。
七、东山县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柴油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举报、咨询电话:0596-5653925(东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596-5880158(东山县应急管理局)特此通告。
附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
东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