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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的批复

 东政综〔2022〕107号      

东山县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关操作程序的请示》(东城管〔202249号)悉,为及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确保东山县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域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操作程序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东山县城市管理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由东山县城市管理局直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对于东山县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东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等措施,各镇人民政府、公安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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