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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东山县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东环〔2022〕15号

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 文件
东山县公安局
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山县城市管理局
东山县交通运输局
东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东环〔2022〕15号

 

 

关于开展东山县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污染问题,提升百姓生活品质,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东山县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夜间噪声扰民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           东山县公安局

 

 

 

      东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山县城市管理局

 

 

 

      东山县交通运输局           东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东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山县深化“整治城区范围内的夜间噪声扰民  问题,开展‘静夜守护’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市、县纪委监委巩固提升“点题整治”工作要求,结合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城市夜间噪声污染问题,提升百姓生活品质,东山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2021年“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持续深化开展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和部门联动配合体系,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推动噪声污染由阶段专项整治向常态规范监管转变。建成一批防噪治噪硬件设施,提升监管能力,加大查处力度,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确保涉噪信访投诉按期办结率100%,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镇人民政府是开展“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权责一致的原则,全面推进各项整治任务。县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指引并开展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坚持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职责“真空”或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所涉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坚持堵疏结合。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按照“源头管控、分类施策、综合治理、严格执法”原则,因地制宜,开展治理,既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也要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做法。

三、工作任务

坚持“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等原则,重点整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生产活动等夜间噪声扰民问题。

(一)加强城区夜间社会生活噪声监管

1.专项治理商业经营噪声。公安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城区内商业经营活动夜间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以及露天大排档、烧烤摊等餐饮场所夜间经营噪声扰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发电机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商业经营管理者做好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震降噪等措施,对噪声超标行为予以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2.聚焦餐饮娱乐场所噪声。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KTV、歌舞厅、酒吧等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核查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经营;各部门督促经营者合理控制营业时间,采取配套建设隔音板、减震垫等设施和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生态环境部门、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边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理。(责任单位: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

3.严控公共场所噪声。公安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规范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夜间组织或开展的娱乐、健身等活动,督促活动者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对产生噪声扰民的行为,相关责任部门应会同当地镇或管理机构对组织参与者进行引导教育,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住建部门鼓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合理划定活动区域,设置活动时间、噪声音量控制等公告警示牌,安装噪声自动监测显示设备,提醒参与者控制活动音量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责任单位:公安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住建部门)

4.整治居民生活噪声。推动相关责任部门、街镇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居民生活区声环境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业主委员会等对本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家庭室内夜间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健身、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的行为予以劝阻、调解,对经劝导无效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核实查处。(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二)加强城区夜间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重点整治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以及其他建设或施工单位等夜间噪声,严厉查处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住建部门、交通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1.严格连续施工证明。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严格审核出具午、夜间建筑施工作业证明,证明应明确午、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和减震降噪措施等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公告午、夜间施工证明文件,施工内容,监督电话等信息,将施工噪声投诉及违法查处情况作为出具连续施工证明的参考要素。(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住建部门)

2.加强施工指导督导。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并做好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设置、联网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采取昼间连续施工,避免夜间施工扰民,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建筑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筑工地,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做好相关防治工作。对发现的或者相关部门函告的夜(午)间违法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住建部门)

(三)加强城区夜间交通运输噪声监管

1.加强规范鸣笛管理公安部门依法科学划定机动车禁行、禁鸣路段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新建、改造市政道路、交通公路过程中,在重要路段同步设置禁止鸣笛交通标识标牌,公安部门负责对既有市政道路增设禁止鸣笛交通标识标牌。公安部门推广使用“声呐雷达”自动抓拍设备,采取“人工+科技”不间断查处机动车未按规定鸣笛交通违法行为;严查“飙车”、“非法改装机动车”等夜间扰民交通违法行为;引导驾驶人夜间在城区驾车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责任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

2.落实道路降噪措施。公安部门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的特殊时段依法采取限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等);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分别对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道路,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营运车辆管理,对客运车站、公交场站等存在噪声扰民问题加强源头督促整改,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责任单位: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

(四)加强城区工业夜间噪声污染监管。

1.严格项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控高噪声工业项目在城区范围内的环评审批,在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特别是防止夜间工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2.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排查向城区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噪声源、生产时间、噪声防治措施和周边噪声敏感点投诉情况,依法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降噪措施,合理控制夜间生产时间,尽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督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督促纳入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将企业违反噪声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环境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四、时间和任务安排

专项行动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15日前)。各部门围绕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商业活动、餐饮和文化娱乐、居民生活、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领域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各部门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

(二)具体实施阶段(6月15日-9月30日)。结合新的信访投诉和2021年整治情况,对城区夜间噪声易发多发点位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查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热点、难点问题,视情开展联合执法、测管联动、部门会商,分类施策、综合治理。东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工作开展情况、问题(线索)信息及优秀典型案例,各参与部门汇总工作开展情况(附件1)和问题(线索)信息(附件2),每月20日前报东山生态环境局。

(三)经验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各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逐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防止噪声污染问题反弹。由东山生态环境局收集工作成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和长效管控。东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视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为噪声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继续落实“点题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实行定期会商、通报制度,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和督导检查。根据部门职责受理群众有关噪声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同时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属地管理优势,借力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拓宽数据获取渠道,促进各部门紧密配合和通力协作,强化齐抓共管和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部门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宣传阵地,利用各类会议、现场检查、基层调研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推广。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拓宽群众监督举报渠道;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典型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宣传环境噪声污染整治取得的成效,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东山县“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深化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每月调度表

2.东山县“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整治专项行动问题(线索)清单

附件1

东山县“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深化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每月调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22年 月 日

序号 县区 社会生活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 工业企业  
    商业活动排查情况 查处情况 餐饮和文化娱乐场所排查情况 查处情况 公共场所排查情况 查处情况 公共场所公告警示牌或噪声监控设备安装情况 居民小区检查情况 查处情况 夜间施工许可发放情况 工地夜间施工检查情况 查处情况 建筑工地噪声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 新增治噪和警示设施情况 违规鸣笛查处情况 城区企业检查情况 查处情况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
共检查家  次,其中被群众投诉有处。 口头责令整改   起;书面责令整改   起;处罚   起;处罚   万元;取缔或停止营业    家。 共检查    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  处。 口头责令整改  起;书面责令整改  起;处罚  起;处罚   万元;取缔或停止营业  家。 共检查   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   处。 口头教育或责令整改   起;书面责令整改  起;处罚  起;处罚  万元;取缔或停止营业  家。 划定娱乐健身活动区域  个,新增公告警示牌   面,噪声控制或监测设备台(套)。 共检查   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有   处。 口头教育或责令整改   起;书面责令整改   起;处罚   起;处罚万元。 2020年同期发放份;2021年同期发放份;2022年同期发放份。 共检查   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  处。 口头责令整改  起;书面责令整改起;处罚起;处罚万元;通报家次。 新增自动监控设备处;联网接入监管平台的处。 新划定禁鸣区域与路段个,新增交通警示牌面,抓拍设备套,声屏障米。 查处起 共检查家次,其中被群众投诉的处;督促家企业落实自行监测规定。 口头责令整改起;书面责令整改起;处罚起;处罚万元;纳入信用评价家;关停家。 新增自动监控设备处;联网接入监管平台的处。  

备注:(1)表中各项检查情况统计需包含总检查的点位数量和其中被群众投诉的点位数量;

(2)表中各项查处情况均需统计下发责令整改的数量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

(3)新增治噪和警示设施统计包含:新划定禁鸣区域与路段、新设置禁止鸣笛交通标识标牌、新增设“声呐雷达”违禁鸣笛自动抓拍等设备和新建隔音屏障路段的数量。

附件2

东山县“静夜守护”城市夜间噪声污染深化整治专项行动问题(线索)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22年 月 日

序号 问题来源 问题描述 涉及部门 处置(查处)情况 推动整改情况 备注
1 群众投诉/检查发现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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