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东山县矿泉湖片区5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一阶段 | 现状用地类型 | 建设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2-02-25至 2022-03-11 | |||
| 行政区划 |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 | 地块面积(m2) | 66475.82 | |||
| 地块规划用途 | 二类居住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东山县西埔镇梧龙村矿泉湖片区5号地块 | |||
| 经度 | 117.459766 | 纬度 | 23.686006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1-12 至 2022-1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闽南师范大学 | 联系人 | 黄泱 | 联系电话 | 0596-2591445 | |
| 编制单位详细地址 | 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赵翔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0596-6970788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企业 | 土地使用权人 | 漳州达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西埔镇*** | |||||
东山县矿泉湖片区5号地块位于东山县西埔镇梧龙村矿泉湖片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59766º、北纬23.686006º,地块规划用地类型为二类居住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66475.82m2,其中建筑密度≤20%,绿地率≥35%。地块原权属硅砂矿采矿用地,地块中部和西侧从1985年至今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东北侧从2012年至2016作为硅砂矿成品砂堆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号)、《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漳政综〔2017〕45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福建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东山县矿泉湖片区5号地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了解东山县矿泉湖片区5号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受漳州达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闽南师范大学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东山县矿泉湖片区5号地块位于东山县西埔镇梧龙村,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59766º,北纬23.686006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66475.82m2。地块西侧约35000m2,自1985年至今为林地,主要种植松木;地块中部约22000m2,自1985年至2016年为龙眼林,2016年至今为菜地;东北侧约5000m2,自2007年至2011年主要养鹅,但无规模化,2012年至2016年作为矿砂开采成品砂堆场,后为空地尚未开发利用。由于历史原因,虽然地块原权属硅砂矿采矿用地,但地块历史上并没有实施采矿活动,也无其他工业企业存在。2021年5月东山县自然资源局与漳州达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62620210518P03),用途为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普通商品房),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商场、商店)。
二、调查结果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①本次调查期间,收集到的资料包括调查区域地质勘察资料、历史卫星影像图、调查区规划图等资料,调查地块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②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存在,无污染源,未发现污染痕迹。地块东南侧为东山县梧龙硅砂矿生产厂区,生产过程不使用化学药剂,不涉及重金属物质,选砂过程清洗废水(含尾砂)回流至原有矿坑,不会造成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
③地块采用系统布点法共布设49个采样点,通过快速筛查检测重金属13种指标和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指标的含量均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④地块未使用污水灌溉;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开展过污泥堆肥活动;没有监测数据表明土壤及地下水存在污染;
综上所述,本项目调查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的采样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