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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2022〕31号

闽漳环罚〔2022〕31号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2〕31号

东山县西埔镇吴氏餐厅(张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6MA32PAF54R

住址:东山县白石街县府路1号新城中心

经营者张杨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501031981********

联系电话:139********

经营者住址:福建省顺昌县县城北路******

根据福建省环保督察信访工作组交办的信访件,漳州市东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7日下午到东山县西埔镇吴氏餐厅(张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餐厅正常营业,餐厅已配套油烟净化装置,油烟通过烟道经油烟净化装置净化后,利用抽气泵通过烟道抽至顶楼露台排放。抽气泵放置于顶楼露台处,未配套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对你餐厅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为:新城中心楼顶78dB,边界噪声等效声级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声环境功能区划二类昼间噪声排放限值。调查取证时,你餐厅经理林英在场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给予确认。2021年12月7日,你餐厅经理林英于调查笔录中再次予以确认。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漳环东立〔2021〕13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12月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东山县西埔镇吴氏餐厅在经营中未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2021年12月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附图(证明东山县西埔镇吴氏餐厅进行噪声排放及噪声监测情况);

3.2021年12月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县西埔镇吴氏餐厅在经营中未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2021年12月7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声〔2021〕15号)(证明东山县西埔镇吴氏餐厅噪声超标排放);

5.2022年1月4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东山县西埔镇吴氏餐厅已配套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6.2022年1月5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声〔2022〕1号)(证明东山县西埔镇吴氏餐厅噪声达标排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2022年1月18日,我局向你餐厅(张杨)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东罚告字〔2022〕2号),明确告知你餐厅(张杨)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餐厅(张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餐厅(张杨)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诉申辩,我局认定你餐厅(张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你餐厅(张杨)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共性和个性(十五)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的裁量基准,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餐厅(张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违法情形执行人民币壹仟贰佰元罚款裁量额度。本局决定对你餐厅(张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贰佰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餐厅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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