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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东人社〔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提高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至2024年,每年1月1日起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60元;202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70元;202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180元。

二、2022年至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金随基础养老金调整提高,调整后的丧葬金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起,每人3200元;2023年1月1日起,每人3400元;2024年1月1日起,每人3600元。

三、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镇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东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山县财政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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