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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4号

当事人:林文生,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62619701110XXXX。

手机号码:134XXXX7113。 

家庭住址: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西坑村。

你于2021年4月份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西埔镇西坑村水库边处的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一间存储仓库。至现场核查时,该存储仓库已经全部建设完成,现状为一间存储仓库,层高一层,钢架结构,墙体部分为空心砖墙(高1米),其余的为铁皮,仓库顶为铁皮,地面水泥固化。该存储仓库总占地面积329平方米(折0.49亩);地类为旱地、果园。四至为东至村路,南与林泰春仓库共巷,西至水库,北至空地。经核对,该用地在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东山县西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地类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闽自然资文[2013]95号《福建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3违法情节一般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林文生退还违法占用的西坑村集体土地329平方米。

2、没收林文生在违法占用329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存储仓库(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叁拾伍元整(4935元),即329㎡×15元/㎡=49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期限退还:当事人林文生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西埔镇西坑村水库边处违法占用的西坑村集体所有土地329平方米;

责令期限没收:当事人林文生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西埔镇西坑村水库边处违法占用的西坑村集体所有土地329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存储仓库(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罚款49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东山县财政局东山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电话:0596-5885202

本机关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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