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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3号

当事人:吴华东,男,汉族,1991年5月1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62619910518XXXX。

手机号码:139XXXX6909。 

家庭住址: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港口村。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20年7月中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陈城镇港口村村口处的集体所有土地建设铁皮管理房。至现场核查时,该铁皮管理房已经全部建设完成,现状为地面水泥硬化,铁皮管理房已建好(层高一层)。总占地面积95平方米(折0.14亩);地类为旱地;四至为东至吴炳祥个人建房,西至杂地,南至空地,北至空地。经核对,该用地在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东山县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地类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闽自然资文[2013]95号《福建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3违法情节一般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吴华东退还违法占用的港口村集体土地95平方米。

2.没收吴华东在违法占用95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铁皮管理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处于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1900元),即95㎡×20元/㎡=19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期限退还:当事人吴华东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陈城镇港口村村口处违法占用的港口村集体所有土地95平方米;

责令期限没收:当事人吴华东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陈城镇港口村村口处违法占用95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铁皮管理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罚款1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东山县财政局东山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电话:0596-5885202

本机关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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