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2 号
当事人:叶亚钦,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62619820228XXXX。
手机号码:137XXXX0388。
家庭住址:福建省东山县前楼镇叶厝村叶厝。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对你破坏基本农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2月初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前楼镇叶厝村西山处的基本农田基建养猪场管理房。至现场核查时,现状为一层活动板房封顶,地面水泥固化。总占地面积258平方米(折0.38亩),其中:活动板房占地面积:82平方米(折:0.12亩),铁棚占地面积:88平方米(折:0.13亩),水泥固化场地面积:88平方米(折:0.13亩)。地类为果园,属于基本农田。用地四至为东至旧瓦窑,南至果园,西至路,北至西山水泥路。经核对,该养猪场管理房0.38亩全部位于前楼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你的行为已造成0.38亩的基本农田被破坏,且在该地建设养猪场不符合《东山县前楼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你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破坏基本农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地类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1年 6月1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逾期。
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闽自然资文[2013]95号《福建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6违法情节一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闽政[2000]文98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叶亚钦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被破坏0.38亩的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
2、并处被破坏0.38亩的基本农田开垦费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伍佰陆拾元整(4560元),即0.84亩×8000元/亩×1.5=45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限期恢复。当事人叶亚钦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被破坏0.38亩的基本农田原种植条件。
罚款4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东山县财政局东山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电话:0596-5885202
本机关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