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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1号

当事人:东山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1568226177

法定代表人:吴加钦

地址: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泽园路341号

联系电话:138xxxx3588

身份证号:35062619750417xxxx

受委托人:许扬,男,汉族,本科文化

住址: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府后路

身份证号码为:35062619901023XXXX

电话为:189XXXX3321

职务:东山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5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康美镇铜砵村的集体土地建设东山县苏峰二路与城南路连接线道路,现连接线道路已建好在使用。经现场勘测:现状为一条总长约168米,宽20米的水泥道路及设施。用地东西四至:东至铜砵村集体土地;西至铜砵村集体土地;南至城南路;北至苏峰二路。用地面积:4185平方米(折6.28亩),占地类型:水浇地、旱地、其他园地、其他草地、公路用地。

经对照《东山县康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连接线道路位于康美镇有条件建设区内,用地符合东山县康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康美镇铜砵村集体土地建设东山县苏峰二路与城南路连接线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地类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序号3违法情节一般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东山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康美镇铜砵村集体土地4185平方米;

2.没收东山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东山县康美镇铜砵村418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东山县苏峰二路与城南路连接线道路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处东山县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伍拾元(即10元/㎡×4185㎡=4185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退还,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康美镇铜砵村集体土地4185平方米;

2.没收,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没收违法占用的东山县康美镇铜砵村418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东山县苏峰二路与城南路连接线道路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41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东山县财政局东山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电话:0596-5885202            

本机关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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