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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10号

当事人:林顺木,男,汉族,1976年10月24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62619761024XXXX。

手机号码:130XXXX9875。 

家庭住址:东山县杏陈镇后林村衍林区。

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4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樟塘镇湖尾村鸿祥驾校南侧处的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堆放钢管仓库,至核查时已建成一间堆放钢管仓库,钢架结构,层高一层,屋顶为铁皮搭盖,地面水泥固化,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折2.25亩),地类为其他草地。四至为东至水蛙池,南至路,西至家具场,北至鸿祥驾校。经核对,该用地符合《东山县樟塘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地类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闽国土资文[2013]95号《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3情节一般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林顺木退还违法占用的湖尾村鸿祥驾校南侧处集体土地1500平方米。

2、处予林顺木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15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22500元)。

3、鉴于林顺木违法占用的土地属湖尾村集体未利用地,因此,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由当事人林顺木与湖尾村村民委员会双方协商确定处置方案,报我局备案。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期限退还:当事人林顺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樟塘镇湖尾村鸿祥驾校南侧处集体所有土地1500平方米;

罚款2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东山县财政局东山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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