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09号
当事人:康美村公益事业投资理事会,
负责人:林龙兴,
地址:东山县康美镇康美村,
联系电话:138XXXX6983,
身份证号:35062619511205XXXX。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对你理事会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理事会于2020年4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康美镇康美村与钱岗村交界的原乡村道路重新规划进行改扩建,工程名称为康美村疏港路连接线入口道路改造工程,现该道路水泥路面已建好在使用。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现场勘测:现水泥道路总占地面积4.1亩(折2734平方米),其中康美村集体土地2.47亩,钱岗村集体土地1.63亩。占地东西四至: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村道、北至疏港路。占地类型:其他园地112平方米、农村道路346平方米、村庄38平方米、建制镇33平方米、公路用地353平方米、旱地1852平方米(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54平方米)。
经对照东山县康美镇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道路其中1580平方米用地符合东山县康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54平方米用地不符合东山县康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你理事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地类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你理事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你理事会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序号3违法情节一般和严重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理事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康美镇康美村集体土地2.47亩、钱岗村集体土地1.63亩;
2.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违法占用的15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康美村疏港路连接线入口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违法占用的1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康美村疏港路连接线入口道路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违法占用土地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陆佰伍拾元(44650元)整,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580㎡×10元/㎡﹦15800元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154㎡×25元/㎡﹦28850元(合计446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退还,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违法占用的康美镇康美村集体土地2.47亩,退还违法占用的康美镇钱岗村集体土地1.63亩;
2.没收及拆除,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水泥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违法占用的11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康美村疏港路连接线入口道路建筑物、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44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东山县财政局东山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理事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电话:0596-5885202
本机关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