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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08号

当事人:柳丽生,男,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62619810529XXXX。

手机号码:152XXXX1575。 

家庭住址: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探石村下柳。

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于2019年3月份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西埔镇探石村顶下尾路边处的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一间汽车美容店铺。至现场核查时,该店铺已经全部建设完成,现状为一间汽车美容店铺,层高一层,钢架结构,墙体为空心砖墙,房顶为铁皮,地面水泥固化。该店铺总占地面积110平方米(折0.16亩);地类为其他园地。四至为东至空地,南与林玉珠住宅共巷,西临西陈公路,北至空地。经核对,该用地在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东山县西埔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你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照片;4、地类证明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闽自然资文[2013]95号《福建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3违法情节一般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柳丽生退还违法占用的探石村集体土地110平方米。

2、没收柳丽生在违法占用110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汽车美容店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1650元),即110㎡×15元/㎡=16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期限退还:当事人柳丽生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在西埔镇探石村顶下尾路边处违法占用的探石村集体所有土地110平方米;

责令期限没收:当事人柳丽生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西埔镇探石村顶下尾路边处违法占用110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的汽车美容店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罚款1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东山县财政局东山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电话:0596-5885202

本机关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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