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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东自然资〔2021〕罚决字07号

 

当事人:林平生,男, 身份证号码:35062619731106XXXX

家庭地址:福建省东山县杏陈镇后林村维林区

联系电话:138XXXX7368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对你你违法占用杏陈镇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将位于杏陈镇后林村桥仔头处集体土地建设为停车场,总占地面积1353平方米(折2.03亩),用地四至:东至林细武鹅场 ;西至林平生园地 ;南至林顺发园地 ;北至高陈村村路。地类为设施农用地500平方米,旱地853平方米,(位于杏陈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属永久基本农田)。现状为一座管理房,水泥场地和地面铺设煤渣,四周植树。其中位于设施农用地地面上建设一座二层钢架结构的管理房,地面水泥固化,占地102平方米,顶层用移动板房泡沫板封顶,现已投入使用,管理房的西侧和南侧都进行水泥铺设,占地21平方米,其余377平方米为铺设煤渣作为停车场;剩余占用旱地853平方米地面上铺设煤渣作为停车场使用。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

经核对《东山县杏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该停车场占用的旱地(853平方米)位于杏陈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属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占用的设施农用地(50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勘测笔录;4.相关材料等。

我局已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及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已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闽国土资文[2013]95号)序号3违法情节一般、严重,我局决定给予你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后林村集体土地的1353平方米(折2.03亩)的土地。

2.处于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玖拾元整(35590元)。其中对于符合《东山县杏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部分处于20元/平方米的罚款(即500平方米×20元/平方米=10000元);对于不符合《东山县杏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部分,处于30元/平方米的罚款(即853平方米×30元/平方米=25590元),总合计处于罚款人民币35590元。

3.没收在符合《东山县杏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非法占用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地面现状为:建设一座二层钢架结构的管理房,地面水泥固化,占地102平方米,顶层用移动板房泡沫板封顶,现已投入使用,管理房的西侧和南侧都进行水泥铺设,占地21平方米,其余377平方米为铺设煤渣);对于违法占用不符合《东山县杏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853平方米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杏陈镇后林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地面现状为:位于旱地地面上铺设煤渣)。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违法占用的1353平方米(折2.03亩)土地退还杏陈镇后林村村民委员会。

2.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移交非法占用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地面现状为:建设一座二层钢架结构的管理房,地面水泥固化,占地102平方米,顶层用移动板房泡沫板封顶,现已投入使用,管理房的西侧和南侧都进行水泥铺设,占地21平方米,其余377平方米为铺设煤渣)。

3.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杏陈镇后林村集体土地上853平方米的土地上非法占用杏陈镇后林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地面现状为:位于旱地地面上铺设煤渣)。

4.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玖拾元整(35590元)罚款缴至:东山县财政局东山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山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电话:0596—5885202

本机关地址:东山县西埔镇道周路2号

东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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