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1〕303号
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9****B
住址:福建省东山县樟塘镇下湖村和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廖水利
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没有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设施排放口有少量出水,但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水质较浑浊,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有一条软管将气浮池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水泵排入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与设施排放口出水混合后排入外环境。此行为属于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软管出水各采取水样一瓶,共两瓶。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集水池:COD:2328mg/L、氨氮:254mg/L;软管出水:COD:2747mg/L、氨氮:347mg/L,其中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和软管出水COD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和软管出水的氨氮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
检查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你
公司设施管理员张双辉在场陪同并对现场情况予以确认。2021年10月26日,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廖欣然和设施管理员张双辉于调查笔录中再次予以确认。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外环境);
2、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采样照片、录像(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将生产废水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外环境及现场采样情况);
3、2021年10月26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实);
4、2021年9月28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28号)(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废水超标排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等(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环保要求及执行的排放标准);
6.2021年1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已对不正常使用污水防治设施行为进行整改);
7. 2021年12月7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
东环测水〔2021〕44号)(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水达标排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东罚告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东听告字〔2021〕13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诉申辩听证,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共性和个性(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的裁量基准,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执
行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柒佰元罚款裁量额度。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柒佰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