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重新修订《东山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山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6日
东山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顺利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根据《福建省卫健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医政〔2019〕5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绩效考核、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办法,全程民主公开,考核结果全县通报,确保公平、公开、公正。
(二)奖罚分明,推动整改。充分发挥绩效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奖先进罚后进,追踪问效落实问题整改,不断完善制度,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有效实施。
三、考核对象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办村卫生所。
(二)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到位、使用、财务管理等情况。
3.政策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药品采购、存储、零差率销售管理等情况。
4.实施效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结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门急诊和住院人次增长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考核标准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其考核结果分别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办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效果情况。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式
原则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同步进行。必要时,可单独开展,自查、复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具体按检查实施方案进行。
(一)分级考核
1.县卫健局每年开展1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除考核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至少抽查20%的公办村卫生所,并分别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公办村卫生所的绩效考核,并分别于当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给予公示,并报送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基础上,每年组织县考核组抽取部分公办村卫生所进行年度复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县级复核不一致的,以复核得分为准。其他公办村卫生所考核得分=各基层医疗机构对公办村卫生所的考核得分×县级复核率;县级复核率=县级复核总得分之和÷被复核的公办村卫生所原考核总分之和×100%。
(二)考核方法
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核实、走访调查等形式进行。
(三)考核步骤
1.下发考核通知。县卫健局下发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通知,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2.确定考核对象。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为考核对象,各村卫生所按照随机抽样原则(至少抽查20%的村卫生室)。
3.现场考核。现场查阅有关文件、台帐、数据、问题整改等资料,并访谈有关人员。
4.考核评分。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其中,未实施、未全面实施或“双轨制”变相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六、结果应用
(一)公布考核结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通报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考核情况在绩效考核结束7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各村卫生所通报考核结果并报至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在考核结束7个工作日内向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二)与补助资金挂钩。县卫健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拨付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良好按95%拨付补助资金,合格按90%拨付补助资金;不合格的,按得分百分比拨付当年补助资金。扣除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奖励优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办村卫生所。
1.公办村卫生所资金补助
实际应发村级基药补助资金总额=当年度财政安排村级基药补助资金总额×(该机构基药销售额/全县村级基药总销售额)×考核等次比例。实际应发村级基药补助资金总额超过当年度财政安排该村级基药补助资金额的按当年度财政安排该村级基药补助资金额全部拨付。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补助
全县镇级基药补助资金来源于各级财政安排的基药补助资金。实际应发镇级基药补助资金总额=当年度财政安排镇级基药补助资金总额×(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属辖区内常住人口数/全县常住人口数)×考核等次比例。
(三)落实问题整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办村卫生所要根据考核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整改台账制度,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县卫健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自身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推进绩效考核工作常态化发展。
(二)规范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做实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三)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大众传媒介质,多层次、多渠道宣传国家基本药制度政策,提高城乡居民的理解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规范执业行为,科学合理用药,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