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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漳环东责改字〔2021〕7号

漳环东责改字〔202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8936***7P

住址:东山水产品综合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锡栋

联系电话:

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对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产品为螃蟹,生产工艺为原料-清洗-冷冻,配套污水处理设施50吨/日。执法人员发现生产车间有两根收集废水的管道,一条管道(较细)污水未经处理经车间水沟排入车间外管道后流入厂外集水井,经市政管网后进入城垵污水处理厂;另一条管道(较粗)有个三通口,该管道内废水未抽取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三通口流入厂外集水井后经市政管网进入城垵污水处理厂。监测人员在车间排水处,厂外集水井处各采集水样一瓶。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结果表明:车间排水处:化学需氧量:3680mg/L,氨氮:60 mg/L;厂外集水井:化学需氧量:3020mg/L,氨氮:90 mg/L, 厂外集水井COD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采样进行拍摄取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锡栋全程在场陪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附图(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车间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排市政管网);

2.2021年9月1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监测录像、照片(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车间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排市政管网);

3.2021年9月1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2021年9月17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24号)(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做出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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