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89361657P
住址:东山水产品综合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罗锡栋
联系电话:
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对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产品为螃蟹,生产工艺为原料-清洗-冷冻,日产量约2吨,配套污水处理设施50吨/日。执法人员发现生产车间有两根收集废水的管道,一条管道(较细)污水未经处理经车间水沟排入车间外管道后流入厂外集水井,然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城垵污水处理厂,另一条管道(较粗)有个三通口,该管道污水本应流入设施调节池,经现场查看,设施抽水泵正在检修,该管道内废水未抽取至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而是经三通口流入厂外集水井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城垵污水处理厂。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车间排水处:COD:3684mg/L、氨氮:60mg/L;厂外集水井:COD:3020mg/L、氨氮:90mg/L;厂外排放口的COD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排市政管网);
2.2021年9月10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监测录像、照片(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排市政管网);
3.2021年9月1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2021年9月17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24号)(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废水超标排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验收意见函(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和环保管理要求);
6. 2021年9月29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东山县东达利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已正常运行)。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东罚告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东听告字〔2021〕9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诉申辩听证,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共性和个性(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的裁量基准,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执行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柒佰元罚款裁量额度。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柒佰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