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嘉园(东山)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808706746
地址:东山县西埔镇双东村西笼64号
法定代表人:林征木
根据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标督办单》的要求,2021年9月1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有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分别采集你厂配水井24小时混合样和排放口24小时混合样,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配水井24小时混合样浓度:COD浓度:912mg/L、氨氮浓度:105mg/L、总氮浓度:131 mg/L、总磷浓度:23 mg/L;排放口24小时混合样浓度:COD浓度:63mg/L、氨氮浓度:20.6mg/L、总氮浓度:24.9 mg/L、总磷浓度:0.26mg/L;其中排放口24小时混合样COD、氨氮、总氮浓度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取证,检查时,你公司厂长林永源在场陪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嘉园(东山)水处理有限公司正常运营排放废水);
2、2021年9月14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采样照片(证明嘉园(东山)水处理有限公司正常运营排放废水及采样情况);
3、2021年9月26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嘉园(东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废水排放事实);
4、2021年9月27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27号)(证明嘉园(东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等(证明嘉园(东山)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发现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做出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