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694352122B
地址:福建省东山县樟塘镇下湖村和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水利
联系电话:
根据日常巡查,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没有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设施排放口有少量出水,但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水质较浑浊,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有一条软管将气浮池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水泵排入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与设施排放口出水混合后排入外环境。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你公司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软管出水各采取水样一瓶,共两瓶。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集水池:COD:2328mg/L、氨氮:254mg/L;软管出水:COD:2747mg/L、氨氮:347mg/L,其中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和软管出水COD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设施排放后的集水池和软管出水的氨氮浓度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级标准。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该公司环保设施管理员张双辉在场陪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条:“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溉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入外环境);
2、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采样照片(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入外环境及现场采样情况);
3、2021年10月26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事实);
4、2021年9月28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28号)(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废水超标排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证明东山县华信食品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执行的排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做出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