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33608881B
地址:东山县西埔镇东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龙
根据日常巡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8日到你公司厂外总排放口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管道出水水质较浑浊,执法人员立即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鱿鱼制品,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设施排放口有出水,出水水质较浑浊。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分别在你公司厂外总排放口、设施排放口各采取水样一瓶,共两瓶。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厂外总排口COD浓度:1907mg/L,氨氮浓度:170mg/L;设施排放口COD浓度:708mg/L,氨氮浓度:160mg/L. 其中设施排放口COD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检查时,你公司设施管理员程文棋在场陪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排放废水);
2、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采样照片(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排放废水及采样情况);
3、2021年10月2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废水排放事实);
4、2021年9月28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29号)(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环保要求及废水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再次做出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