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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闽漳环罚〔2021〕263号

闽漳环罚〔2021〕263号

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733608881B

住址:东山县西埔镇东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龙

联系电话:

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厂外总排放口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管道出水水质较浑浊,执法人员立即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鱿鱼制品,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有运行,设施排放口有出水,出水水质较浑浊。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分别在你公司厂外总排放口、设施排放口各采取水样一瓶,共两瓶。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厂外总排口COD浓度:1907mg/L,氨氮浓度:170mg/L;设施排放口COD浓度:708mg/L,氨氮浓度:160mg/L. 其中设施排放口COD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调查取证时,你公司设施管理员程文棋在场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给予确认。2021年10月27日,朱华民于调查笔录中再次予以确认。2021年9月2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漳环东立〔2021〕11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排放废水);

2.2021年9月1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采样照片(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排放废水及采样情况);

3.2021年10月27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及废水排放事实);

4.2021年9月28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29号)(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排污登记回执等(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环保要求及废水执行标准);

6.2021年10月29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正常生产排放废水);

7.2021年11月8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35号)(证明东山龙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已达标排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东罚告字〔202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东听告字〔2021〕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诉申辩听证,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共性和个性(五)超标排污类的裁量基准,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执行人民币壹拾叁万元罚款裁量额度。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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