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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远隆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9月19日

闽漳环罚〔2021〕192号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闽漳环罚〔2021〕192号

东山远隆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516516P

住址:东山县康美镇马銮村532号

法定代表人:沈武勇

联系电话:138608***83

2021年6月23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山远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配套有两套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100吨的污水治理设施(旧)排放口有两个软管正在排水,一条软管将泵房旁的调节池的污水用泵抽到旧设施排放口,一条软管将气浮房旁的调节池的污水用泵抽到旧设施排放口,旧设施排放口的污水经管道排往该公司门口保安室旁的总排口后进入市政管道,排入城垵污水厂。漳州市东山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旧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新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和保安室旁总排口各采集水样一瓶,共三瓶。经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旧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COD:2190mg/L、氨氮:272mg/L;新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COD:116mg/L、氨氮:72.7mg/L;保安室旁总排口:COD:2190mg/L、氨氮:288mg/L;旧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和保安室旁总排口的COD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调查取证时,你公司设施管理人员吴怀斌在场陪同并对现场情况予以确认。2021年6月28日,吴怀斌于调查笔录中再次予以确认。2021年7月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漳环东立〔2021〕6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6月23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图(证明东山远隆食品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排市政管网);

2.2021年6月23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监测录像、照片(证明东山远隆食品有限公司部分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排市政管网);

3.2021年6月28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东山远隆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4.2021年6月24日漳州市东山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漳东环测水〔2021〕20号)(证明东山远隆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部分废水超标排放);

5.2021年7月13日漳州市东山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东山远隆食品有限公司已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进行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1年8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东罚告字〔202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环东听告字〔2021〕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诉申辩听证,我局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共性和个性(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的裁量基准,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情形执行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壹佰元罚款裁量额度。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壹佰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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