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农林水〔2017〕25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 根据《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东政办〔2016〕69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度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应年满十八周岁。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家庭成员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 (三)家庭农场应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林权证,流转期限应当在5年以上,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满一年。经营的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四)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五)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达到以下经营项目要求之一: 1.从事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达到100-300亩; 2.从事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50亩; 3.从事设施农业的面积达到10-30亩; 4.从事果、茶种植的土地面积达到100-500亩; 5. 从事林业生产的土地面积达到100-1000亩; 6.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1000-2000头,羊年出栏100-600只,肉牛年出栏50-300头,奶牛年存栏20-100头;蛋禽年存栏1-3万羽,肉禽年出栏1-5万羽; 7.从事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达到50-500亩; 8.水产养殖业家庭农场养殖面积30-50亩,其中网箱或标准育苗池养殖面积2000-5000平方米。 (六)农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备必要的农业机械。 二、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对提出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后,对符合标准的择优筛选,并在《东山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盖章后,上报县农林水利局。 (二)县农林水利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标准的,县农林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东山县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方法》(东农林水[2015]30号)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到现场复核,确定县级示范场候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林水利局发文公布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的家庭农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东山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4.家庭农场经营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身份证明;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复印件; 6.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证书复印件; 8.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者情况有关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供《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电子文档,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各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县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抓紧抓好本地区申报筛选工作。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请于4月15日前报送县农林水利局。 联系人:陈光凯;联系电话:5839496;邮箱:fjdsny2008@126.com. 附件:东山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东山县农林水利局 2017年3月16日
年东山县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填报说明:1.本表的基本情况由家庭农场负责填报。2.工商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公司。3.本表的产业类型是指粮油、蔬菜、食用菌、水果、花卉苗木、林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种养结合、休闲观光等。4.纯收入指上一年度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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