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海洋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6〕2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东山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为2个档次,其中Ⅰ级区片4.225万元/亩、Ⅱ级区片3.875万元/亩,具体见附件1。
三、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地类调节系数计算。地类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2。
四、各镇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新补偿标准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仍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6年9月8日起施行,《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东政综规〔2023〕4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有效期三年,由东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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