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渔业村(公司):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东山县实施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东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山县实施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为做好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6〕1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26〕21号)、《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实施2026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海渔〔202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
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涉渔非养殖乡镇船舶同步参与伏休。
伏休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伏休要求
(一)严格属地休渔,杜绝异地违规。所有休渔渔船和应休涉渔乡镇船舶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由停泊地渔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规范钓具渔船,引导自愿休渔。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县海洋与渔业局报备并签订承诺书;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三)严控特殊品种,落实禁捕要求。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强化运输监管,堵塞管理漏洞。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县海洋与渔业局应严格审核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并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五)严查冰鲜杂鱼交易,斩断违规链条。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六)严格捕捞许可管理,规范作业行为。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七)压实过户责任,闭环监管全流程。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八)落实集中监管制度,强化未休渔船管控。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县海洋与渔业局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县海洋与渔业局必须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渔业村(公司)应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三、核心工作任务
(一)坚持依港管船,筑牢伏休管控基础。全面落实船籍港休渔,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严格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检验、信息周报等管理措施,加强防火、防汛、防风、防污染、防碰撞等,做到“船回港、港规范、人上岸、网封存”,最大限度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聚焦监管重点,精准防控违规风险。锁定重点区域、紧盯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管理闭环。紧盯异地伏休渔船、涉渔乡镇船舶、往年违反伏休规定和不服从防台风、防冷空气撤离指令的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以及购置过户期间渔船、活鱼运输船、资源调查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改变作业类型渔船、法院扣押渔船、高速快艇、养殖渔船等,紧扣四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开始时间节点,加密安检巡查,严防非法捕捞、跨区跨线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执法巡查,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充分运用渔船动态监管系统、福海通等信息化平台,及时掌握渔船动态船位及轨迹,强化信息实时通报、随机查验和执法协查。坚持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违规高发区域、交界水域组织开展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夜间巡查等。强化渔港、岙口、避风锚地、码头停泊的伏季休渔渔船以及捕捞辅助船的管控,特别要加强对海上作业钓具渔船、非法捕捞活动、冰鲜杂鱼交易的巡查检查执法。积极争取县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从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海上船舶应休尽休。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渔业村(公司)要严格遵守伏季休渔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所有应休渔船和应休涉渔乡镇船舶务必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按照有关要求有序安排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回港、人员上岸,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动态准。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督促限期返回,全程跟踪监督;严禁外省籍渔船在我县港口和管辖海域违规停靠、休渔,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渔业村(公司)要提前组织开展排查,一旦发现、坚决予以劝离,并通报相关省份召回。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收留、谁监管”原则,由船籍港地主动对接协调靠泊港地,建立完善共管机制。
(二)全链条监管,筑牢伏休安全防线。一是全面动员、深入排查。县海洋与渔业局、各镇、各渔业村要建立应休渔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名册,张榜公示、定点停泊。对自愿参与伏休的钓具渔船,应签订伏休承诺书,对符合条件且严格全程执行伏季休渔规定的,可申领伏季休渔补贴;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渔业村(公司)应提前摸底、积极动员、鼓励休渔,伏休开始后尚未上报的,不再列入补贴发放范围,严禁迟报、漏报和违规虚报、谎报、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二是集中停靠、严密监测。县海洋与渔业局、各镇、各渔业村要指定集中停靠渔港、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及早规划泊位,提前公开发布,并根据渔船靠港位置绘制《伏休渔船泊位分布图》,渔船靠港后一律不得擅自移泊。严格检查海洋渔船北斗示位仪安装使用情况,设立渔港“电子围栏”和相关海域“提示线”,充分运用渔船动态监管系统、福海通等信息化平台,对重点渔船、未休渔船赋色标识,及时监测掌握渔船动态船位及轨迹,全天候筛查比对存在异常渔船,及时核实处置违规渔船。三是紧盯重点、从严管控。县海洋与渔业局、各镇、各渔业村(公司)要加强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监管,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资源调查船管控,监督其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等管理制度,确保渔获物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市场。加强对提前结束伏休的捕捞辅助船和活鱼运输辅助船等出海渔船的管理,提前结束伏休的捕捞辅助船只能为其配套的捕捞渔船服务,不得收购、转载其他捕捞渔船渔获物及非法渔获物;活鱼运输辅助船不得收购、运载捕捞渔获物,县海洋与渔业局应严格审核辖区活鱼运输船有关情况,确保《捕捞辅助船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辅助作业方式均登记为活鱼运输船。
(三)健全协同联动,强化跨部门监管。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渔业村(公司)要提前组织对休渔渔船修船情况、伏休期间过户情况进行摸底甄别,同步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联动检查和互动交流机制。要引导渔船有序修船,确需在伏休期省内异地修船的,由渔船船主提出申请,船籍港所在地商渔船停泊地同意后,发出委托管理函。伏休期间购置过户渔船不得擅自移泊航行,确需在伏休期移泊航行的,转出地在移泊航行前要督促卖出方会同买入方船舶所有人共同向转出地、转入地提出移泊航行备案,并报告航行计划,转出地商转入地同意后,发出过户监管告知函,确保转入地实时掌握渔船进出港信息。转入地要主动衔接,配合转出地加强渔船监管,及时衔接渔船动态监管平台系统、北斗示位仪动态监控等“线上”管理;渔船抵达转入地渔港后,及时纳入“定人联船”“实船点验”“安全网格化监管”等“线下”监管范围,并落实相关安全检查制度;渔船未按航行计划抵达转入地渔港的,转入地要及时通报转出地加强监管。
(四)深化专项执法,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县海洋与渔业局各镇、各有关单位、各渔业村(公司)要坚持最严格监管、最严厉执法,突出全时段管控、全区域覆盖、全环节监管,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结合“亮剑”“蓝剑”“利剑·净海”“一查两严管”“清港查船”等执法行动,深化“五海一边”涉海安全执法协作能力,完善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机制。重点加大港口巡查、海上巡航力度,做好休渔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的日常监管及渔获物可上岸的渔港码头巡查检查,加强重点水域巡航检查和屯兵值守。要把打击擅自离港作业、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以及擅自关闭、拆卸或屏蔽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伏休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一经发现,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处置。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对违法违规渔船指定集中看管,执行我省最长伏休期规定,防止发生群体性违法违规事件。
(五)强化专项捕捞监管,严守开渔作业底线。严格落实船位动态监控、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进出港报告、产量统计等监管措施,督促渔船如实填写渔捞日志,严查专项捕捞渔船是否符合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要求。紧盯专项捕捞启动时间节点和北纬26度30分线附近海域,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严防未开渔船舶提前出海、已开渔船舶违规越线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严格乡镇船舶管理,压实基层监管责任。一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县海洋与渔业局要指导督促属地乡镇政府组织船管员逐船发放参与休渔的非养殖类涉渔乡镇船舶的通知书,签订休渔承诺书。二是强化网格管理。每周专职船管员要清点挂钩的乡镇船舶在港休渔情况。三是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对乡镇船舶违反伏季休渔规定非法捕捞作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移送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移出管理档案、撤销识别牌号。持续推进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对发现违法捕捞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没收拆解。
(七)强化平台监视,筑牢技防管控防线。县海洋与渔业局、乡镇两级预警中心要充分运用渔船动态监管系统、漳州“智慧渔业”平台、福建省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加强渔船渔港和涉渔乡镇船舶动态监控。对未休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要掌握船舶动态船位及轨迹,及时发现轨迹异常、北斗示位仪及插卡式AIS离线等情况;对应休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要及时掌握在港情况、北斗示位仪、插卡式AIS及定位终端上线情况。发现异常的,要及时通报给县海洋与渔业局和属地乡镇依规进行处置。
(八)强化服务与评估,筑牢伏休闭环管控。县海洋与渔业局在海洋伏季休渔前、中、后等时段适时派出指导服务组,深入各镇、渔业村(公司)开展指导服务,检查各辖区休渔工作开展情况。海洋伏季休渔结束后,县履职评估机制将派出履职评估工作组深入各镇、渔业村(公司)开展休渔管理工作评估,检验休渔成效,全面查摆工作短板,提升渔业管理能力,巩固休渔长效机制,强化政策落地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综合治理,完善伏休联动机制。县海洋与渔业局要进一步推动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公安(海岸)、海警、海事、市场监管、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船管站、村(居)委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作用,进一步落实渔船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形成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完善“有举必查、查实必究”举报机制,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情况。
(二)广泛宣传教育,营造伏休良好氛围。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宣贯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集中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活动等,多形式、多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报道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内容、要求、目的和重要意义。要在渔村、渔港、水产品市场等重点场所显要位置张贴伏季休渔通告、悬挂伏季休渔宣传横幅,向群众发放伏季休渔宣传手册,让渔民群众熟悉了解海洋伏季休渔的具体要求,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伏休期有利时机,及时组织乡镇船管单位和职务船员、普通船员以及船东船长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基层船管单位管理水平、渔船民生产技能和持证率,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开渔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大检查,重点排查渔船和涉渔乡镇船舶安全隐患和渔船渔具合规性,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组织实施好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