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立案依据 | 实施程序 | 处罚决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认为应该公示的其它相关信息 | |
东山县卫生健康局 | 东山县锦千美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 东山县锦千美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配备顾客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保洁设施;未填写顾客用品用具日常消毒、保洁记录,未落实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 普通程序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应条款“违法情节3”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 合并处理,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漳东卫公罚 【2026】000001号 | 无 |
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应条款“违法情节3”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