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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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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立案依据

实施程序

处罚决定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认为应该公示的其它相关信息

东山县卫生健康局

东山县锦千美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东山县锦千美美容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配备顾客用品用具消毒设施、保洁设施;未填写顾客用品用具日常消毒、保洁记录,未落实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普通程序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应条款“违法情节3”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合并处理,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东卫公罚  2026】000001号

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其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应条款“违法情节3”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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