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存量房交易计税工作,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价认〔2010〕47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东山县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意见》,自2026年1月1日之日起执行,原执行文件(东政办〔2021〕72号)同时废止。
备注:
1.楼房价格调节系数:(1)多层住宅(楼梯房): 首、尾层为基价,二层、次尾层每层单价递增1%,其他层每层单价递增2%。(2)高层住宅(电梯房):18层以下(包括18层)从第三层起以基准价为基价每层单价递增1%;超过18层的,3-18层每层单价递增基准价的1%,18层以上,按18层价格计。(3)装修情况调节系数:无装修0.98,普通装修1.0,高档装修1.02。(4)采光调节系数:一面采光0.98,两面采光1.0,三面采光1.02,四面采光1.05。
2.储藏间按同小区已公布的同类型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70%计算。
3.分层式集资自建房统一按3500元/平方米计。
4.车库统一按4500元/平方米计。
5.店面内设有夹层的,夹层单价按同小区已公布的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的70%计算。
6.本范围之外的交易,由税务部门以个案形式向县发改局提出价格认定协助。
7.本基准价格只作为税务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的参考依据,不作其它用途。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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